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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团结、社会失范与犯罪控制

  

  犯罪是侵犯集体意识的行为,集体意识又是社会团结的重要因素,因而犯罪的存在会严重动摇社会团结;刑事政策正是通过抑制犯罪维护与促进了社会团结,后者才是刑事政策追求的真正目标。(1)抑制犯罪是刑事政策的直接目的,但是它并非绝对契合社会团结。例如计划体制社会通过严密的社会控制实现了低犯罪率、低失范,但是,“当集体意识完全覆盖了我们的整个意识,并在所有方面都与我们息息相通的时候,那么从相似性产生出来的团结就发展到了它的极致状态,但此时此刻我们的个性却已丧失殆尽。”[28] 整个社会因此缺乏活力,最终危及社会团结。再者,目前已经不再具备恢复严密社会控制的客观条件。同时,犯罪本身对于道德意识进化的有益作用应当受到关注,尤其是在社会变迁的格局下。犯罪“不仅要求为必要的改革开辟广阔的道路,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它还为必要的改革直接作了准备。哪里有犯罪,哪里的集体感情就处于为形成新的形式所必要的可塑状态。不仅如此,犯罪有时还为预先决定集体感情应采取什么形式作出过贡献。”[29] (2)社会团结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整合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秩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刑事政策在其中的作用极其有限,不能过于夸大刑事政策的效果;刑事政策必须与其他措施相结合才能有助于形成广泛、明确的集体意识,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30] 例如,根据我国犯罪原因研究的主导观点多元论、系统论,犯罪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包括社会因素、生物因素、心理因素等;各因素既是统一的又是排列有序、主次有别的,其中的社会因素是主导;但是,单个的犯罪因素并不能造成犯罪结果,只有各种因素有机结合才能导致犯罪发生。[31] 也就是说,犯罪原因是一个以社会因素为主导,多种因素有机结合的系统。如此,就必须针对各个犯罪发生因素制定相应的因应对策以抑制它们的作用,从而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这样一来,刑事政策的局限性就暴露无遗:对于作为犯罪根源的社会因素,刑事政策无能为力,而只能依赖相应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


  

  犯罪控制受刑事政策思想观念、理论原则与整体目标的指导和制约,当然也要以社会团结为终极目的,并以此确立理论基础,构建要素、体系和模式,因应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是犯罪人对社会集体意识的不认同甚至违反,或者是虽然认同集体意识但由于外在客观因素而无法坚定地践行社会主流价值,从而是社会化不足、不充分的表现。社会团结正是一个价值内化、使个体体制化的社会化过程,也就是说社会团结要依赖社会化过程来实现。如此,社会化就成了犯罪控制乃至刑事政策与社会团结沟通的具体环节。即,


  

  犯罪控制/刑事政策--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社会团结。


  

  这就意味着,犯罪控制以及刑事政策的设计、制定、实施都要以有利于犯罪人(现实的和潜在的)的(再)社会化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国刑事处遇理论与实践从单纯惩罚、报应向教育、改善转变的趋势就体现了这一论断。


  

  二、犯罪作为社会失范


  

  (一)失范现象及其意义


  

  从词源上看,失范是对“anomie”的翻译。“a-”是否定性的,“nomos”则具有规则、规范、原则、法律或规律等诸多含义。于是,失范就含有“normlessness”或“lawlessness”之义。[32] 从而是一种反常现象。


  

  作为个体行动的失范现象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都是存在的;但是,在结构转型的社会变迁格局下,失范行为往往大量出现。


  

  工业危机或金融危机之所以使自杀人数增加,并非由于这些危机使人贫困,因为繁荣的机遇也产生同样的结果;而是由于这些危机打乱了集体秩序。对平衡的任何破坏,哪怕由此而导致更大的富裕和生活的普遍提高,也会引起自杀。每当社会机体发生重大的调整时,不管是由于迅速的发展还是由于意外的灾难,人都容易自杀。[33]


  

  与此同时,个人的心理层面也显现出乱象:


  

  贪婪自上而下地发展,不知何处才是止境。没有任何办法能平息贪婪,因为贪婪试图达到的目标远远超过了它能达到的目标。与狂热的幻想模糊地看到的可能性相比,现实似乎毫无价值;因此人们脱离现实,但是当可能变成现实时,他们后来也又要摆脱这种可能。人们渴望各种新奇的东西、不知道的享受和不可名状的感觉,但是这些新东西被认识以后,它们便失去了它们的一切风趣。从那时起,突然发生最微小的挫折,人们就无力承受。所有这种狂热一旦减弱,人们就会意识到,这种折腾多么徒劳,所有这些无限地积累起来的新鲜感觉没有成功地构成可以在不幸的日子里靠它生活的幸福的坚实基础。聪明人懂得享受已经取得的成果,而不是经常感到需要用其他成果来取而代之,并且在困难的日子来到时从中看到生活的希望。但是,老是等待未来和眼睛盯着未来的人在他的过去却没有任何东西来鼓励他忍受现在的痛苦,因为过去对他来说只是一系列急于度过的阶段。使他能够自己欺骗自己的是,他总是想在不久的将来找到迄今为止还没有遇到的幸福。但是他就此停步不前,从此在他的前后便再没有什么指望了。而且,仅仅疲倦就足以使幻想破灭,因为他终究很难不感到没有结果的追求是毫无用处的。[34]


  

  这时失范现象就包含社会结构与个人行动两个层面,可以分别称之为社会失范与行为失范。前者是指“社会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产生紊乱而导致功能丧失,无法指导与约束社会成员的思想与行为,使整个社会秩序呈现无序化状态”;后者是指“社会成员违背主导的社会规范的行为。”[35]此时,社会失范是行为失范涌现的背景、环境,而行为失范的总和又反映社会失范。对此现象,涂尔干的解释是,只有人的需要完全与他的谋生手段相适应,人才能生活得幸福;而人的大部分需要不是或者不是像动物那样在同样程度上由肉体决定,“撇开任何外部的支配力量不谈,我们的感觉是一个没有任何东西能填满的无底洞”,而“如果没有任何外来的力量限制这种感觉,那么这种感觉本身就只能是苦恼的源泉”;因此,应该使情欲受到限制,而只有社会才能起到这样的节制作用;但是,当社会动荡不定时,不管是由于某种令人痛苦的危机,还是由于令人兴奋的突然变化,社会都暂时没有能力采取行动,因为当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调解各种需要的尺度不可能还保持原来的样子:原先的评价标准、规章制度被打乱了,但新的标准、规章制度还未建立。“各种情欲在需要更加有力的约束时反而得不到约束”。[36]


  

  承接涂尔干的失范研究传统,结构功能学派社会学家罗伯特o默顿对失范现象进行了更加明晰的和可操作化的社会结构层面分析。默顿首先区分了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中的两种具有直接重要性的成分:文化目标与制度性规范。“第一种成分由受文化限定的目标、目的及兴趣组成;是全体成员或广泛分布于社会各界的成员所持的合法目标。”“文化结构的第二个成分规定、适应并控制着实现这些目标的可以接受的方式。”当这二者之间保持大致平衡时,社会就是整合的、相对稳定的,同时也是变化的。[37] 其次,默顿根据个体针对上述两个成分的不同态度,区别了个体适应模式的五种类型:


  

  表中“+”表示“接受”,“-”表示“拒斥”,而“+/-”表示“对流行价值的拒斥及用新价值替换”。“这些范畴指在具体情境类型中的角色行为,而不是指人格。它们是多多少少持久的反应类型,而不是人格组织类型。”[38] 再次,“失范被看作是文化结构的瓦解,尤其是当文化规范和目标与社会结构赋予此群体成员实现这些目标的能力严重脱节时。”[39] 而“无论目标的本质如何,文化目标与可行的规范手段之间的矛盾都会产生失范的倾向。”[40] 因此,在默顿那里,除遵从以外的其他四种个体适应模式类型都属于失范和越轨行为的形式。[41] 最后,在后来的研究中,默顿用anomie一词来表示“指导行为的社会标准的崩溃,这也就意味着缺乏社会凝聚”。这一术语表述的是社会系统的特征,而非身处该系统内的某个个体的精神状态,因此与指示个体失范状态的术语anomia相区别。[42] 这一对概念大体上可以对应上文所述之社会失范与行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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