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场争论,我们可以说,罗尔斯的正义确实不是“纯粹的程序正义”,而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就此而言,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批评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在这里关心的不是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而是哈贝马斯的程序正义。在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东西是民主程序,而没有对政治价值的任何承诺。因为哈贝马斯对程序正义的极端强调,所以其政治哲学的本质是一种程序主义。或者说,哈贝马斯政治哲学本质上是一种程序主义的共和主义。
这种程序主义的共和主义拥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论。人民主权论主张,不仅人民的权力高于国家的权力,而且国家的所有权力都来自人民。在现代法治国家,人民主权是通过各种制度性安排表现出来的,如参与公共领域中的舆论形成,参与政党内外的活动,参加大选,参与议会团体中的审议和决策等等。但是,在哈贝马斯的人民主权观念中,人民主权不是体现在传统的、正式的和可见的政治活动中,而是体现在无主体的、不可见的和匿名的交往活动中。哈贝马斯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无主体的交往活动,才能把国家的行政权力同公民之意志联系起来。与正统的政治哲学不同,在哈贝马斯的共和主义中,人民主权不再集中于一个集体之中,不再集中于公民或公民代表的亲自出场,而是体现于各种理性的商议和决策之中。
这种程序主义的共和主义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法律制度化的人民主权与非制度化的人民主权之普遍结合和互为中介是民主立法的关键。这种过于复杂的说法包含三层意思:首先,民主是一种合法的立法程序;其次,民主的立法程序用来确保人民主权;最后,民主程序不仅体现为制度化的政治过程,而且也体现为非制度化的政治过程。制度化的人民主权表现在国家政治机构之中,非制度化的人民主权表现在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之中。对于哈贝马斯,非制度化的公共领域更为重要。从共和主义的观点看,政治制度的社会基础既不是市场的自发力量,也不是法治国家的理性措施,而是产生于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交往之流和公共舆论,而这些交往之流和公共舆论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人民的权力。
由于这种程序主义的共和主义缺少对政治价值的承诺,所以它纯粹是形式的。“形式的”表达了我们对这种政治哲学的两点批评:首先这种程序主义的共和主义之内容比较空泛,其论题是由自由主义提供的,其立场是由共和主义提供的,在很多场合,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不过是在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之间徘徊;其次,这种程序主义的共和主义所关心的东西不是主张什么,而是主张是如何产生出来的,不是某种主张是否有理。而是这种主张是否合法,不是在某种政治过程中人们说了什么,而是在这种过程中是否所有参与者都发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