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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

  

  哈贝马斯明确表示他同意科恩对民主程序的上述描述。但是,在民主问题上,哈贝马斯与自由主义之间存在着两个明显区别。第一,自由主义者关心的是民主的制度,这种制度与法治和人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哈贝马斯关心的是民主的程序,这种程序为各种层次上的政治决定提供了合法性。第二,就程序本身来说,自由主义者重视的是正式的政治决定形成过程,如选举的程序和议会审议的程序,哈贝马斯重视的则是非正式的意见形成过程,而这些过程是多层次的、非中心的和文化多元的。与自由主义相比,哈贝马斯更为强调公共领域中非正式的部分,即由各种亚文化群体所构成的开放网络。在这种无中心的网络中,各种各样群体的边界是流动的,所商谈的主题是开放的,讨论可以更为深入,对新问题可以更为敏感,对商谈的约束可以更少。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非正式公共领域中的交往是在陌生人之间保持团结的唯一根源。“陌生人”是社群主义批评自由主义主体的一种说法,哈贝马斯使用这一说法,证明他不相信社群主义的伦理共同体。


  

  三、程序主义


  

  如果说合法性产生于民主,那么民主对于哈贝马斯就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关于程序正义,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之间发生了一场著名的争论。透过这场争论,我们可以探索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本质。


  

  罗尔斯认为他自己的正义观念是程序性的。按照程序正义的观念,正义是正义程序之结果。只有程序是确定的,而结果则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如果程序本身是正义的,那么它所达成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但在哈贝马斯看来,罗尔斯的正义观念看起来是程序的,但实际上依赖于一些实质性的规范。因此哈贝马斯批评罗尔斯的正义是实质的,而不是程序的。哈贝马斯主张,正义原则是不能通过道德推理得来的(像罗尔斯那样),而是由所有相关者在对话、协商、交流、谈判过程中达成的。为了达成共识,道德对话需要某种公平的对话程序。哈贝马斯认为,只有他的政治哲学才是程序主义的。


  

  针对哈贝马斯的批评,罗尔斯为自己进行了辩护。概括起来,他的辩护和反驳主要有三条。第一,罗尔斯说明了什么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他提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区别是一种程序的正义(或公平)与该程序之结果的正义(或公平)的区别。罗尔斯的这种说法意在强调程序正义同实质正义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第二,罗尔斯进一步解释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他认为,一种程序的正义总是依赖于该程序之相应结果的正义,或者说依赖于实质正义。罗尔斯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尽管它同较早的《正义论》相反。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主张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在这种观念中,实质正义原则上依赖于程序正义。第三,罗尔斯指出,没有纯粹的程序正义。他认为,就政治正义而言,不存在任何纯粹的程序,并且也没有任何程序能够决定其实质性内容,从而,我们永远依赖于我们关于正义的实质性判断。罗尔斯反驳说,哈贝马斯自己的正义观念也不是纯程序的,而是实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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