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根结底,民主观念表达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虽然几乎所有政治哲学都接受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但是关于人民主权如何通过民主制度表现出来,各派的观点却是不同的。社群主义持有最强的立场,根据这种观点,所有公民都是主权者,因此,每位公民都应该自己来行使政治权力,而不能委托给代表。自由主义赞成人民主权论,但认为社群主义的主张是不现实的,不可能由每位公民来亲自行使政治权力,所以,人民主权只能通过选举和投票、代议制度以及专门的行政司法机构来行使。哈贝马斯反对自由主义,认为人民不能放弃主权而将其交给宪政国家;他也反对社群主义,主张人民无法进行亲自统治。在哈贝马斯看来,社会是非中心化的,在这种非中心化的社会中,人民主权体现在无主体的政治公共领域和各种交往形式之中,而这些交往形式以民主的方式来调节公民意见和公民意志的形成过程。
哈贝马斯认为,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的实质是合法性,其目的是对国家权力加以合法化,社群主义的民主理论的实质则是共同体,其目的是把国家构造成为一个具有伦理性质的政治共同体。对于哈贝马斯,社群主义的民主太强了,因为它无法实现;自由主义的民主太弱了,因为它仅仅提供合法性是不够的,还必须提供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为合法性提供好的理由。哈贝马斯认为自己的共和主义为民主提供了好的理由,尽管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都不会同意这点。
哈贝马斯关心的东西不是民主制度,而是民主程序,他试图建立的东西不是制度化的民主理论,而是程序性的民主观念。什么是民主的程序?民主程序具有哪些特征?一种程序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被称为是民主的?哈贝马斯分析了两种民主的程序。
第一种可以被称为“弱民主程序”,它是古典自由主义的。按照这种观点,民主应该满足这样一些程序性的最低条件:“(a)尽可能多的有兴趣公民的政治参与;(b)政治决策之多数决定规则;(c)通常的交流权利,以及与其相连的对不同纲领和政治精英的选择;(d)对私人领域的保护。”这种程序保证了民主政治制度所必须具备的一些实质内容,如对基本自由的保护,竞争性政党的存在,普遍的周期性选举,多数决定规则的实行。哈贝马斯承认这种程序是民主的,但认为它没有触及到程序性民主观念的核心。
第二种可以被称为“强民主程序”,它是新自由主义的。哈贝马斯借用约书亚·科恩(Joshua cohen)的思想来描述这种民主程序的基本特征:(a)商议过程采取论证的形式,即双方对信息和理由进行有序的交流;(b)商议是广泛的和公共的,原则上任何人都不能被排除在外;(c)商议没有外部的压力,参与者仅仅接受交流条件和论证规则的约束;(d)商议也没有内部的压力,每一位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决策,而驱使其表示赞成或反对的唯一动机就是更好的论证;(e)商议的目的是达成共识,但为了做出决定,必须实行多数决定的规则;(f)政治商议的议题不受限制,其中包括传统的“私人”问题,如资源的不平等分配;(g)政治商议也包括对需要和希望的诠释,以及关于前政治的态度和偏好之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