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问题是民主的政治过程。对于自由主义,民主的政治过程本质上是权力的市场,人们在这种权力市场中为了各种政治职位而进行竞争。在经济竞争中赢得胜利依赖于消费者的青睐,消费者用金钱说话;在政治竞争中赢得胜利依赖于公民的偏爱,公民用选票说话。对于社群主义,民主的政治过程之理想模式不是市场竞争,而是公共对话,不是一种权力争夺的过程,而是一种说服的过程,不是选择各自偏爱,而是追求共同理想。社群主义以紧密团结的共同体为基础,在这种共同体中,民主是一种形成公共意志的过程。
尽管哈贝马斯的基本立场是共和主义的,而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有许多共同的地方,但是他认为社群主义存在一个根本的问题,即它所依赖的共同体观念实质上是一个神话。社群主义的共同体被理解为在种族上是相同的,由共同的传统团结在一起,并且具有共同的命运。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这种共同体观念过于简单了。
如果政治哲学不能为民主提供一种好的理由,就不能指望公民会遵守民主的游戏规则。哈贝马斯认为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对民主的证明都是有缺点的,因此他试图超越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而提出一种共和主义的民主观。
哈贝马斯首先把民主理解为程序。民主既是一种协商的程序,由此形成公民舆论和公民意志;也是一种决策的程序,由此形成法律和政策。哈贝马斯反对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民主以人权为基础,其实质目的是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哈贝马斯也不赞成社群主义:社群主义的民主依赖于某种特定的伦理共同体,依赖于某种假定的文化共识,而这种伦理共同体和文化共识都是不存在的。哈贝马斯认为,民主既不依赖自由主义的普遍人权,也不依赖社群主义的伦理共同体,而是存在于商议的程序之中。哈贝马斯的共和主义基于这样一个假定:只要信息的流动以及对信息的
处理不受阻碍,所有商议都可以得到合理的或公平的结果。但是,这种假定显然是有问题的。
民主不仅仅是程序问题,它也涉及到人。传统的民主理论认为,没有民主的人,就没有民主。什么是民主的人?对于自由主义,这种民主的人是指个人,而个人在竞争性的社会中追求自己的利益。对于社群主义,这种民主的人是指全体公民,全体公民作为共同体的成员追求共同的善。对于哈贝马斯,民主依赖的不是个人主体,也不是集体主体,而是主体间性。这种主体间性既体现在民主政治的商议团体(如议会)之中,也体现在公共领域的交流网络之中。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观念比自由主义的主体观念(个人)要强,但是比社群主义的主体观念(共同体)要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