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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

  

  二、民主


  

  合法性产生于民主。哈贝马斯在其政治哲学中不仅追问合法性,而且也试图通过民主理论来建立合法性。几乎在所有的政治哲学问题上,哈贝马斯的假想对手都是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民主理论也不例外。在阐述自己的民主观念之前,哈贝马斯对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民主观念进行了批判,以便从其矛盾中申引出共和主义的民主。


  

  对于自由主义,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是由政党竞争、平等选举和多数决定等规则构成的。问题不在于民主制度的构成,而在于对这种民主制度给予证明。哈贝马斯认为,自由主义是以下述方式来论证民主的。自由主义民主制度的核心是自由、平等和普遍的选举。而选举的合法性原则是多数决定。这种选举制度和多数决定原则源于一种现代人特有的自我观念,即所有人都是自由的和平等的。如果所有人都是自由的和平等的,那么合法性就在于每个人的自由同意。由于无法做到在所有事情上人们的意见完全一致,所以只好实行多数决定的原则。但是,自由主义需要说明,对于由多数决定的规范,为什么反对规范的少数人应该加以服从。自由主义的一种解释是,选举本质上是一场争夺权力的斗争,虽然民主制度为权力斗争提供了和平的方式,但多数决定原则还是发出了这样一种威胁:或者服从多数决定,或者服从暴力统治。在哈贝马斯看来,自由主义为民主制度提供了一种理由,但不是一种好的理由。


  

  当代西方的民主思想有两种主要代表,一种是自由主义,一种是社群主义。如果自由主义没有为民主提供好的理由,那么社群主义能否提供好的理由?哈贝马斯在与自由主义的比较中分析了社群主义的民主观。


  

  我们可以通过三个重要问题来分析两者的区别。第一个是民主的本质。对于自由主义,民主的基本任务是按照社会的利益来为政府制定程序,在这里,政府代表公共的行政机构,社会则是一种私人劳动关系和市场的体系。哈贝马斯认为,自由主义的民主政治归根结底服务于私人利益。对于社群主义,民主政治具有更多的功能,它在整个社会过程中应该发挥建构性的作用。也就是说,民主政治应该被理解成一种对实质性伦理生活的反思,在这种反思中,共同体的成员们开始意识到他们是相互依存的,经过充分商议而行动,并将他们之间现有的相互承认关系发展成为一种自由平等公民的联合体。


  

  第二个问题是公民权利。自由主义持有一种“消极自由”的观念,这种观念一方面赋予所有公民以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私人利益的权利,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保护公民权利,而不得干预。社群主义则持有一种“积极自由”的观念,这种观念重视的不是对自由消极的保护,而是对政治的积极参与,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共同实践。社群主义不仅要求公民更为积极地参与政治过程,而且要求公民把自己理解为共同体之不可缺少的平等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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