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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本位:理想还是现实?

  

  (二)最新立法例的魅力—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驱动


  

  中国自鸦片战争以后,司法主权遭到践踏,列强以中国法律尚未文明为借口,攫取了领事裁判权。这给中国人戴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也让法律精英们痛心疾首,收回领事裁判权成为有责任感的法律人奋斗的目标。而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件则是中国法律向列强看齐,“中西一律”。故此,清末以来中国历次法典编纂都唯西方法律马首是瞻。民国初年任大理院推事的郑天锡说:“……我国之法典,或不无少含有政治的意味,因为我国急欲收回领事裁判权,难免于法典多所粉饰。”[14]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民法等重要法典的迅速出台,同样是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急切愿望驱动的结果。不同的是,相比于清末和北洋时期,当时现代法学理论在中国已经有了数十年积淀发展,法律人的认识也大为提高。他们主张尽快收回领事裁判权已不仅是出于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考虑,更重要的是他们意识到司法主权的完整是推行法治事业的重要前提,不收回领事裁判权,国内法治事业必将受到莫大影响,以至窒碍难行。[15] 因此,对收回司法主权更加孜孜以求。同时,当时中国和意、比、葡、西、丹等国缔结的通商条约,以中国政府在1930年1月1日前颁布民商法典为撤销领事裁判权的条件。[16]如此急迫的期限使中国政府和法律家迅速行动起来,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民法典的制定之中。因为直接关系到领事裁判权的收回,当日的法律精英们将立法上升到了完成“国民革命之使命”的高度,“撤销领判权为我们今后去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第一幕,也就是我们中华民族正式争取已失去的自由平等的第一幕”。[17]


  

  立法既被赋予国民革命意义,同时司法主权的完整和独立又被法律人看做建设国内法治事业的先决条件,这两种取向的合力皆指向收回领事裁判权。而在国力不强的现实下,收回领事裁判权势必将满足列强提出的条件作为重要甚至是首要的考量。曾任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的谢冠生在数十年后略带苦涩地回顾说,为了达到收回司法主权的目的,“当时一切变法措施,不得不尽量舍己从人,以期符合外人的希望……在那时候,因为一心一意,以收回法权为念,固有其不得已的苦衷”。[18] 因此立法依然未能摆脱清末以来“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的套路,至于这些“大同良规”、“最新学说”在中国实现的可能性大小,立法者们无暇去细想,也不认为这是当下应该首要考虑的。在他们看来,求得列强的认可而收回领事裁判权是当时立法的首要任务,而采纳最新立法例则是一个迅速取信于外人的捷径。胡汉民曾经跟日本公使谈到,日本应该迅速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因为现在中国的立法,已经远比当日日本废除领事裁判权之时完善和精良,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几十年来“世界上法学的新进展甚多。许多新材料,新学理,我们现在尽量采纳了。”[19]有的法学家也认为,尽管中国凭国力无法收回领事裁判权,但出色的修订法典工作已为实现该目标提供了坚强的后盾:“近年来(法律)修订整理成绩猛进,尤其是新订的法典,采撷大陆最新的立法例,与瑞士可称媲美。”[20]


  

  由此可见,新学说和新法例的采纳在当时法律人心目中是作为一种展示立法先进性、打消列强借口的方法来使用的。因此,社会本位之采纳可以说是“师夷长技以制夷”在法律领域的一种体现。[21] 蔡枢衡先生也指出,中国三十年来的立法完全是比较各国立法、“依从最新立法例”产生的,“若从本质上看,惟新是求的精神实在是无我的表现,也就是次殖民地的反映”。[22]“无我”即是惟他人马首是瞻,换句话说,中国追求最新立法例、采纳社会本位实际上是为求得列强认可、改变次殖民地性质所作出的努力。


  

  三、传统观念的续接


  

  法律制定之后能否得到施行,与民众心理是否适应至为重要。一种在法律家看来陈义颇高的法律,若与民众的观念、社会心理存在巨大差距,在施行的过程中必然遭受很大阻力,甚而沦为一纸空文。社会本位在民国时期成为强势话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相比于个人本位,它和中国传统的“公”、“私”观念及民众心理更能实现对接。以至于当时法律人认为,采取社会本位思潮表面上是学习西方,其实正是在发挥中国的民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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