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本位:理想还是现实?

  

  不仅如此,蔡先生对抗战胜利后中国法律的设想更明确地体现了“立法由国家所处的大环境决定”这一认知。他认识到中国从传统法制直接进入社会本位法制,中间缺少了个人自由的发展这一环节,因此不是一种常态的发展。但抗战胜利后,随着中国次殖民地性质的消除,社会本位的法律仍然具有合理性,中国不必也不可能回头再进行个人本位立法。因为中国独立后仍然是世界经济链锁中的一个环节,不可能也不应该在世界各国已经进入金融资本主义和统制经济时代后再去独自发展产业资本主义,这会自取劣势,因此个人本位法制的经济基础无从建立。二、次殖民地状态下立法的使命


  

  (一)“小已自由,非今日之所急”


  

  在国民政府的立法文件里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词句:“我国人民,本以自由过度,散漫不堪,尤须及早防范,藉障狂澜,……本党既以谋全民幸福为目的,对于社会公益,自应特加注重,力图社会之安全。”[5]这是民国时期立法者对当时社会现实的普遍认识和感受。从这种表达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立法采社会本位并非如论者所批评的那样,是立法者不了解社会本位的历史线索、不了解个人权利和自由是社会本位立法的前提条件所致。真正的原因在于,民国时期立法者对当时中国人的权利状况有着与今人的普遍印象不同的看法,在他们看来,中国过去个人自由已经太多,漫无限制,所以现时的立法绝不能再任其发展,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的社会本位立法正当其时。


  

  清末以来,许多仁人志士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与西方列强交手时接连败北、割地赔款的事实痛心疾首,认为这全是中国人“一片散沙”所致;同时“自由”等观念传入中国之后被误用的事实更加重了他们的反感。因此认为中国在谋求自强的过程中不能再以个人自由作为目标,而应当首先追求国家和民族的独立自由。如严复认为:“自由之者,团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小已自由,非今日之所急,而以合力图强、杜远敌人凯觎侵暴,为生存之至计?一故所急者,国群自由,非小己自由也。”[6] 对这一问题,孙中山的论述最为系统,对以后国民政府的制度设计影响也最深。他认为,中国革命不必再像西方那样以争取个人自由为目的。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之所以将自由作为革命的目的,是因为“当时欧洲的君主专制发达到了极点”,他说:“中国自古以来,虽无自由之名,而有自由之实,且极其充分,不必再去多求了。”[7] 基于中国人向来自由太多这一认识,孙中山主张在以后革命的过程中不能再提自由,相反应该以加强纪律性和增强凝聚力为主要任务。当时中国革命党组织涣散、思想不一致、行动不统一导致革命失败的教训更使孙中山对这种看法深信不疑。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立法方面的领导人胡汉民忠实继承了孙中山的自由观,并把这种认识贯彻到立法中。胡汉民说,“中国所以不能自由平等,就是由于国内散沙的自由太多,而受法律所取缔、所保护、在法律范围以内的自由太不充分”,中国人向来“不在法律里面求自由,而和法律对抗起来却非常自由”。因此,他认为现在“为多数人的自由来取缔少数人的自由,是法律最大的要求”。[8] 胡汉民同时也认识到社会对立法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但他认为这些需求应当有缓急之分,对当时的中国而言,立法最迫切的任务就是认识到法律与社会生活、民族生存和国家存在的关系,以整个社会之安定作为立法的第一方针。[9]故此,强调团体价值、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本位就成为必然选择。


  

  当然,民国时期社会精英们对自由的看法与“五四”以后直到今天占主导地位的相关论断是截然相反的。这恐怕也是当今学界认为采社会本位不符合当时中国现实的原因之一。主流观点认为,传统社会中国人的自由和权利状况是极其悲惨的,最广为人知的当属毛泽东的“四条绳索说”:“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10]这种论断在新中国建立后借助意识形态的力量成为不言自明的真理,而认为中国人自由过多的观点则成为“资产阶级革命家的局限性”。笔者认为,这两种论断都是对中国传统社会深刻观察之后得出的结论,虽截然相反,却难说孰是孰非。两者出现分歧,是因为在考察中国古代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关系时着眼点不同。当今的正统观点侧重于观察社会共同体与个人的关系,更多地看到个人在宗族、乡里、行会等共同体的治理下受到的种种束缚甚至出现的悲剧,尤其在“革命”的大背景下,个人权利的被侵害和悲剧被不断放大,并被赋予一种必然性,成为革命正当性的来源。[11]孙中山等人则侧重于观察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他们注意到在以分散和孤立为特征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传统社会的宗族、村社、乡里、行会等社会共同体分担了不少本应由国家权力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具有较大的自治性质,对于来自国家的专制力量具有相当大的消解作用,国家政权的力量通常仅到县级而止。[12]这样的后果正如孙中山所说,中国人只有家族和宗族的团体,没有民族的精神,所以虽有四万万人结合成一个中国,实在是一片散沙,任人宰割。[13]笔者认为,只要“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是近代中国的最主要矛盾”这一命题成立,孙中山等基于中国人自由过多的论断主张社会本位立法就是一个合乎历史情境的选择,其出发点在于加强中国人的国家意识,增强凝聚力以求挽救危亡。这也是当时国人的共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