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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视域中的奴隶制度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宣称非洲奴隶贸易与“自然法相悖”,但是它与“各国的法律一致”,而且“本身并非是非法掠夺”。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外国人有权从事奴隶贸易,只要他们自己的国家允许他们这样做。对此马歇尔写道:“如果这既不为各国的法律所厌恶,又不属于非法掠夺,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声称在和平时期有权起诉要求裁决是多余的,即使贩运奴隶的船只属于一个已经禁止奴隶贸易的国家。”这允许联邦最高法院维持对美国奴隶贩子的起诉,而同时又保护各国公民拥有非洲奴隶的财产权,当然在这些公民所属的国家里奴隶贸易必须是合法的。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该船上的一些奴隶应移交西班牙政府,该船剩下的非洲人则作为非法贸易所得移交给美国政府。[41]


  

  在1827年“合众国诉古丁案”(United States v. Gooding)中,联邦最高法院继续坚持反对奴隶贸易的立场,维持1818年法律的解释,即允许对非法从事奴隶贸易的船只的秘密所有者提起诉讼。[42]


  

  1841年“合众国诉埃米斯塔德案”(United States v. The Amisstad)涉及一艘西班牙船,该船上的奴隶发动叛乱,打死了大部分船员,之后该船漂进美国水域。所有叛乱的奴隶都刚从非洲贩运过来,这违反了西班牙法。该案很快成为著名案件,有许多重要的废奴主义者参与,前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和未来的康涅狄格州参议员罗杰尔·S·鲍德温代表这些奴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抗辩。美国政府企图以谋杀罪指控这些奴隶,或者希望允许将他们引渡到西班牙法接受刑事审判或为奴隶,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美国政府的主张。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根据西班牙法律的规定黑人奴隶贸易是非法的,因此所有非洲人依法是自由的,理应被遣返回非洲。联邦最高法院还多此一举地裁定,美国政府没有义务支付他们返回非洲的费用。最终还是在私人的资助下这些非洲人才得以返回他们的祖国。[43]


  

  1856年,在“德雷德·斯科特桑福德案”中,最高法院法官霍尔斯宣称:“与自然权利相矛盾的奴隶制是产生于人定法的。”[44]


  

  在1861年“涉及戈登的单方诉讼案”(Ex parte Gordon)中,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对一名美国奴隶贩子的定罪以及所判处的死刑。在所谓1864年“奴隶系列案”(Slavers)中,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依法没收美国境内协作从事奴隶贩运活动的船只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相应地谴责奴隶贸易。但是在所有的贩运奴隶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所使用的均是国际法的概念。[45]


  

  1861年南部联邦宪法禁止在这一新兴的国家里进行奴隶贸易。[46]


  

  甚至在1868年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通过前,制宪者们就认为权利平等是自然权利学说的基本要素。托马斯·佩因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平等的自然权利”。约翰·亚当斯认为良好的法制应当“保障人人都有平等的法律和平等的权利”。詹姆斯·威尔逊(作为美国最高法院的成员)写道:“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地属于一切人。”[47]


  

  19世纪早期,在就奴隶制问题辩论时,双方都引用了自然法。[48]


  

  可以说,废奴主义运动使权利法案的生命力重新复苏,成为了美国自由的一个根本的定义,同时力图找到有效的途径——通过扩展自然法或“更高级”法的理论 ——将权利法案变成对联邦和州政府同时具有约束力的限制。奴隶制违反了权利法案中的每一条修正案,而通过捍卫权利法案,反对奴隶制运动自称成为了一场保卫 “每个自由人的权利”的斗争。[49]


  

  林肯在1864年4月4日“致霍奇斯的信”中说道:“如果奴隶制度不是个错误,那么世间就没有错误。”[50]


  

  美国在1865年12月正式终结了奴隶制度。


  

  四、为奴隶制而道歉进一步证明了自然法的价值


  

  弗吉尼亚州议会于2007年2月24日一致通过一项决议,为该州在美国奴隶制历史中扮演的角色表示“深切的歉意”。支持这项决议的人说,据他们所知,美国还没有哪个州为奴隶制道歉。支持者说,这项决议并没有法律效力,却传递出一个重要的标志性信息。该决议在弗吉尼亚州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以96票和40票的全票获得通过。这项决议无需该州州长批准。该决议说:“是我国历史上所有侵犯人权与建国理想背道而驰的行为中最恶劣的,奴隶制的废除又带来了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针对非洲裔美国人的其他一些植根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误解的邪恶制度和行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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