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取消奴隶制度的人经常提出,那些要求将逃跑的奴隶非自愿地遣返的法律违反自然法,因此没有遵守的必要。[34]
在反奴隶制运动中涌现出了一些杰出的代表。加里森主张“立即解放”黑奴,钱宁是从自然权利和伦理上反对奴隶制,林肯则是从自由土壤派观点反对奴隶制。
加里森是激进的废奴主义者。他在1831年1月1日出版的《解放者》第一期上发表文章,阐明“立即解放”黑奴的立场:“我将如同真理一样严厉,如同正义一样不会妥协。在这个(废奴)问题上,我不希望在思想上、言论上或写作上降低我的调子。我是坚决的,我不会模棱两可,我不会宽容,我不会退却一步。”1832年,在加里森推动下,成立了“新英格兰反奴隶制协会”,第二年又协助组织了“美国反奴隶制协会”,并于1843年至1865年间任该协会主席。他在为该协会起草的《原则宣言》中强调:人人平等和人人应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黑人应享有与白人平等的公民权利或法律权利。而当时的现实违背了这一原则,自己的同胞中至少有六分之一被法律视为、被他们的同胞看待为如同货物一样可以买卖的商品,他要求立即痛悔并解放“被压迫者”。“没有人有权利奴役或虐待自己的同胞”;“自由的权利是不可让与的;每个人拥有保障自己身体的权利;拥有保持自己劳动产品的权利;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拥有享有社会共同利益的权利。”“购买和掳掠非洲人并使之受奴役是一种海盗行径。奴隶应立即得到解放,并受法律保护。”“一切目前仍在执行的、承认奴隶制权利的法律,在上帝面前都是完全无效的,都是无耻地剥夺天赋权利,是对自然法的大胆侵害,是卑鄙地颠覆社会契约的基础……是胆大妄为地践踏一切神圣的神法……这些 (承认奴隶制的)法律应立即废止。”[35]
威廉·钱宁是一位杰出的废奴主义者。他以自然权利学说来批判奴隶制。他认为奴隶制有悖于美国的理想。他宣称,把人当作财产的思想是背离自然权力原则的,是背离合众国赖以建立的平等理论的。他于1841年撰写了《论奴隶制》的小册子,其中写道:“这是深刻的自信,我们不能把他人变成财产。”“意识到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我们道义的一部分。”“这样说,不是根据我们的肤色,也不是根据我们的出生地或我们的力量和财富。”“人类的良知(包括信仰)表明,我们不能作为一棵树或一头野兽被他人所占有。作为人,我们不能成为奴隶。”[36]
(二)美国法官在奴隶贸易案件中将自然法作为司法根据
1814年,在“霍尔登诉詹姆斯案”中,马萨诸塞州法院指出:“这显然与公民自由和自然正义的基本原则相矛盾——某人享有他人在同等条件下没有的特权和利益,或者某人必须承担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免除的损失、赔偿和诉讼。”[37]
巡回法院对1822年在“合众国诉拉杰恩·尤金尼亚案”(United States v. La Jeune Eugenie)的判决,在其中斯多利法官谴责奴隶贸易是“与基督教职责的伟大原则、自然宗教的要求、良好信念与道德的责任以及社会正义的永恒格言不一致的。当一项贸易能够真正被称为含有这些因素时,它便不可能与任何声称建立在理性或《启示录》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相一致。并且当它和正义与人性的一般原则不一致时,该贸易足以被公众法令所禁止”。[38]
在1825年“羚羊号案”[39](The Antelope)中,这条船在佛罗里达海岸附近的国际水域因被怀疑违反奴隶贸易法令而被美国税收快艇拘捕。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副领事声明这些非洲人是他们国家公民的财产。他们否认了曾意图将这批奴隶输入美国而触犯当地法律,取而代之地,他们声称这批奴隶是运往巴西或古巴的——那里(在当时)国际奴隶贸易仍然完全合法。此案交由巡回审判的大法官威廉·约翰逊(William Johnson)处理,他命令以抽签方式在美国、西班牙、葡萄牙的索偿者之间分配奴隶。合众国对巡回区法院支持外国原告的判决提出上诉。摆在法院面前的问题是,是否能将联邦法令应用于没收别国所拥有的奴隶上。如马歇尔所说的,这是一个“神圣的自由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案件。[40]
1825年2月26日至3月3日法庭进行辩论,1825年3月16日作出判决,马歇尔代表法院起草判决意见,大法官们对案件暴露的问题意见纷纭,有时甚至带有猜想的性质,无反对意见。羚羊号案在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首次提出国际奴隶贸易的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