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发展到美国人那里,更是变成了一种反对奴隶制度的理论武器、挑战不合理的成文法的高级标准。
(一)废奴主义者不可避免地引用自然法
许多废奴主义者在18世纪和19世纪初,在英国和美国两地发表过持这样立场的文章:奴隶制作为一种制度是与自然法和人类的天赋自然权利相抵触的,因此是不正当和违法的。这类理论对奴隶制的支持者来说简直是大逆不道的,因为其不仅可以导向最终取缔奴隶制,而且如果必要的话,也可以使将会举行的武装暴动合法化,以达到其最终目的。[23]
典型的自然法信条是不论奴隶制在实证法上的地位如何,奴隶制都是不正义的。[24]
“自然法同时也是废奴运动的一部分”。[25]为了合乎他们的目的,那些废奴主义者就像先前的革命党人一样,既论述现在以宪法条款形式而存在的实在法,也论述自然法。同样也是“对废奴主义者来说,自然法的引用基本上是不可避免的”。[26]普遍认为奴隶制违背了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宪法通过时,盛行的自然权利学说认为奴隶制彻底背离了自然权利。1772年,乔治·麦迪逊在弗吉尼亚州宣称,把某人变为奴隶“与自然权利和正义相矛盾”。[27]
两年后,托马斯·杰弗逊谈及奴隶制时说:“这一恶心的惯例严重亵渎了人类的自然权利。”[28]他认为,奴隶制度的存在,必然要对我们的同胞(白人)的习惯发生不良影响,因为奴隶制度会败坏奴隶主及其子女的道德,也会养成白人好逸恶劳的恶习。[29]主人和奴隶之间的整个的交往,是一方永远发作最狂暴的脾气,不断地施行暴虐,而另一方则是屈辱的顺从。我们的孩子们看到这个,便去模仿它;因为人类是一个喜欢模仿的动物。这个本性是教育的基础。从他的摇篮到他的坟墓,他都在学习所看到的其他人所做的事……父母暴跳如雷,孩子们在旁边看着,注意到愤怒的特征,于是在年幼的奴隶圈子里也作出相同的神态,把最坏的脾气发作出来,而且这样被抚养、被教育并且天天练习虐待行为,这样就不能不学了一身可厌的怪癖。只有非凡的人才能在这样的环境中保持他的态度作风及道德不被败坏……随着人们的道德,他们的勤勉精神也遭到毁灭。[30]
杰弗逊按照自然法则为奴隶辩护。1770年,他作为律师为一个黑白混血儿塞谬尔·霍维尔的自由作辩护。当时这位混血儿奴隶向法院控诉,要求给他自由。理由是:他的祖母是一个白人妇女和一个黑人男奴隶的女儿,而按照弗吉尼亚的法律,奴隶的身份不是依据肤色,而是依据母亲的身份。杰弗逊在法庭上不但根据法律进行辩护,他出于一种责任感,没有向这位奴隶收辩护费;而且还依据了自然权利学说,他指出,在自然法则下面,一切人生来都是自由的,每一个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人都对自己的身体有支配的权利,这个权利包括按照自己的意志移动自己的身体及使用它的自由。当他在辩护中使用“自然权利”、“人身自由”、“一切人生来平等”等字眼时,整个法庭为之愕然,认为这些都是危险的学说,于是法官宣判该混血儿为奴隶。[31]
在美国革命战争时期,非洲奴隶贸易就被视为一种万恶的事物,即使是支持奴隶制度继续存在的许多人也对此深恶痛绝。杰斐逊在最初起草的《独立宣言》中,强烈谴责乔治三世纵容非洲奴隶贸易。他对奴隶贸易深恶痛绝,这一观点得到其他许多奴隶主的赞同,不过,杰斐逊本人,这位《独立宣言》的撰写者,一生中拥有不计其数的奴隶。杰斐逊阐述了反对奴隶贸易而同时又支持奴隶制度的可能性。[32]
同样,在制宪会议上奴隶主詹姆斯·麦迪逊也抨击了奴隶贸易,但并没有反对奴隶制度本身。制宪会议的多数代表赞成授权国会即刻结束非洲奴隶贸易。而南卡罗来纳州的代表说服制宪会议容许奴隶贸易至少再持续20年。1807年国会通过立法决定于1808年结束奴隶贸易,1818年又通过了更为严厉的立法制裁奴隶贩子。[33]
联邦宪法禁止联邦政府在1808年之前对非洲奴隶贸易进行任何干预。正是在这一年联邦政府实施了一项联邦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