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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关系

  

  图1


  

  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力→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


  

  图2


  

  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力=权力: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


  

  或者可以更直观的表示为(图3):


  

  图3


  

  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 =   权   力


  

  权   力    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


  

  在这个结构的两端,权力是一个相等的值,而“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的载体都是社会个体。这样一个结构的政治意义在于它向我们描述了权力和权利的运动规律:权利既要赋予权力行使者足够的权力,以保障权利,也要注意对权力予以必要的制约,以控制权力的范围;权力的界限既不能过大,不是越强的权力就越好,也不能过小,不是越小的权力就越好。权力对“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作用力有多大,“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对权力的作用力就应当有多大。当权力对“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的作用力,超过“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对权力的作用力时,政治结构就会失衡,沦为专制状态。此时,社会个体因此获得了使用“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的正当性,权利中隐藏的权力便得以以另一种方式显现出来,他们推翻权力,通过重新授权,制造一个新的权利权力平衡[33]。当“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对权力的作用力,超过权力对“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的作用力时,政治结构同样会失衡,沦为无政府状态。这个时候政府权力将无所作为,从而减损社会个体的利益,使社会契约的目的无法达成。换而言之,一旦政府不尊重社会个体,那它就是在蔑视“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这时,“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就会显现出来,击溃政府。同样,“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如果无视或者忽视政府权力的存在,以“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来代替权力,形成权利滥用,则离政治体的解体也为时不远了[34]。这也正如伏尔泰所言,“行使权利太过,形成不公正[35]”。因此,一个稳定的政治结构,必然也是一个权利和权力的平衡结构。


  

  这一平衡的意义在于它描述了权利与权力在控制力或作用力上的紧张关系,说明了权利和权力的界限,为我们构建宪政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支持。对于宪法的这个基本平衡,也许有人会说,卢梭的平衡结构是一个上下循环的双向结构,但是权力权利关系模型将“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作了分离,那这种平衡结构如何保障社会个体参与主权呢?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弄清这个问题,对我们讨论权力权利平衡结构有重要意义。正如上文所言,“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本质上仍然是权利,无论是“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还是“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其载体都统一于社会个体本身,而社会个体是一体两面的——主权者和臣民是他的两个变身。权力权利的平衡结构其实是从力量的角度进一步解释了卢梭平衡。另一方面,我们将权利进行区分的意义在于描述社会个体在政治状态中的角色和地位,通过这种区分我们解释了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应然状态。这与卢梭平衡在本质是一致的。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这里提到的“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并不是外在的,它的特性是“隐藏”[36]。权利之中隐藏着权力,这不仅是我们掌握和运用权力权利平衡结构的关键,也为我们思考权力权利关系提供了新的维度。


  

  这一结构进一步解释了权利和权力在主体上的统一性,说明“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之确立,保障了“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之行使;“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之存在,也是“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之必需。一个稳定的政治体,既要授予共同体权力,又要限制共同体权力;既要保障社会个体权利,又不能让社会个体滥用权利。而宪法的根本意义就在于为这种平衡提供一种价值指引和制度安排。这一结构还揭示了,权利包涵权力,是权力的母体和优良的再生系统,譬如财产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都能够不断再生产出各种监督权,从而实现公民对国家,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的制衡。这一结构还说明,在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之间,权利并不总是消极和被动的、“被保障的”,并不只是权力制约的结果。权利是能动的,权利创制法律,并通过法律制约权力,在某些情况下权利甚至可以越过法律,主动的、直接的作用于政府权力。


  

  这一结构也意味着,权力和权利并不总是负相关的关系。强权利与强权力,弱权利与弱权力都可以实现宪法的基本平衡,权利和权力不仅互相排斥,也可以互为促进。“权利既排斥权力的非法干预,也要求权力的积极作为,为实现权利创造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各种条件。”[37]个体权利的加强,必然意味着对国家权力限制增多,但是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就一定要变小或者变弱。反过来,国家权力的加强也并不意味着个体权利的缩小,因为个体权利的保障和加强亦需要国家权力的积极运用。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很可能并不只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还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同强或者同弱的关系[38]。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制约与权力扩张也许是可以并存的。因此,在强调权利制约权力的同时,也要注意国家权力的积极运用,通过权力结构的优化设计和权力本身的品质改善,不断提升权力的运作水平,从而为权利实现创造积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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