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十年的依附型司法改革之所以最终走向流产, 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之一便是西法与固有民情风俗之间的紧张关系。沈家本、伍廷芳受命担任修律大臣之后, 抓紧制定《刑事民事诉讼法》, 于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完稿。随后, 伍、沈二人联名上疏《奏诉讼法请先试办摺》, 强调要参照泰西各国诉讼之法, 复析为民事裁判与刑事裁判二项, 这样有助于收回治外法权, 日本即是这方面的成功范例。伍、沈二人还申明, 欧美之诉讼规制, 款目繁多,于中国之情形未能尽合, 现谨就中国现时之程度,分别刑事、民事, 阐明诉讼法; 并且对在中国建立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作了特别的强调, 认为这二者“俱我法所未备, 尤为收回法权最要之端”, 是各国通例中“我国亟应取法者”。[4]280 - 281这部根据中国现时之国情程度、参酌欧美诉讼法制而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包含总册、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案等5章、260条, 最终未能得到清廷的允准颁行。其主要原因在于传统中法与近代西法的内在冲突。在清廷要求各地就该法草案签注评议时, 张之洞认为,这部法律草案“综核所纂二百六十条, 大率采用西法, 于中法本原似有乖违, 于中国情形亦未尽合。诚恐难挽法权, 转滋狱讼”。[5]5732所以, 他极力主张暂停试行该法。袁世凯的进奏, 一方面肯定编订该法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又指出: “惟于现在民情风俗, 间有抒格难行之处。谨督同属僚中之娴习法律者, 体察本地情形, 悉心研究, 或原本罅漏, 尚待声明; 或礼俗不同, 暂难变更。其中尤以陪审员一是为最有异同”。[6]1421因此, 正是在“中法本原”、“中国情形”、“民情风俗”等等名义之下, 晚清的司法改革终于未能建立起近代的司法审判体制与制度。
这一依附型司法改革的历史事例, 把这样一个尖锐的问题突出地提到今天的人们面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中国的法律与司法生活日益同全球范围内的法律与司法生活逐渐交融互动, 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怎样才能保持独立自主的品格, 避免出现依附型司法改革或司法发展的边缘化的情形? 这里的关键在于深刻地把握国情。
我们知道, 在新中国六十年的历史进程中, 发生了两次司法革命。尽管受到了苏俄法制模式与司法体制的深刻影响, 但是新中国的创立者们力图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历史条件出发, 选择适合自己的司法变革与发展的道路, 努力创制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与制度。
正是基于对中国国情的深刻把握, 在建国之初的七年间, 国家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司法制度的创制性立法, 有力地推进了新中国国家制度的创设和司法制度的建设。在第一次司法革命的过程中, 艰辛探索, 自主发展, 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与制度, 奠定了当代中国司法体制与制度的政治与法律基础。与1978年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第二次司法革命, 面对着扑面而来的全球性浪潮,深刻反思“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悲剧,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着力重构法律与司法制度, 坚定地走自主型司法改革的道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广阔前景。在这一司法革命的过程中,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总揽司法革命的全局并且主导着司法革命的发展方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的历史性任务, 突出地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 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特别要求: “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 忠实于人民利益, 忠实于事实真相; 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7]101979年7月,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把刑事审判工作建立在刑事法治化的坚实基础之上。为了保证这两部法律的严格执行,1979年9月, 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以下简称《九月指示》) , 明确提出了刑事司法法治工作的基本要求, 科学论述了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主要原则及其实现机制, 从而成为指导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司法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献。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在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指引下,1999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一五改革纲要”) ,提出了39项具体改革任务, 成为指导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司法文献。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 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处于重要战略时期的中国司法革命, 也面临着推进体制性的司法改革的时代要求。这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历史进程中的战略抉择。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 第一次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而不是司法改革) 来总揽当代中国司法革命的发展趋势, 把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视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性特征。[8]34中共中央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摆上了重要议程, 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门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和领导司法体制改革工作。2004年底, 中共中央以21号文件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 确立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提出了35 项具体改革措施, 全面部署了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9]162 - 163该文件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 对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作出全面部署安排, 这无疑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二五改革纲要”) , 提出了八个方面50项具体改革任务, 有力地推动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 基于对当代中国政治与司法发展的战略与全局的深刻把握,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了战略部署, 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规范司法行为,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0]30在这里, 我们可以看到当代中国的第二次司法革命获得历史性升华的清晰轨迹。从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 到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再到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一方面, 再现了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渐进式推进的路线图,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当代中国司法改革问题的坚持不懈的高度关注和执着努力, 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对在中国推进司法改革的规律性有了更为深透的科学把握, 进而体现了我们党对坚持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有了更加清醒的理性自觉。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 2008年12 月, 中共中央批准和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份司法改革意见在强调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的基础上, 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 提出了29条60项改革任务, 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根据中央的部署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于2009年3月正式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 - 2013) 》(以下简称“三五改革纲要”) , 明确了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要求, 提出了五个方面30项具体改革任务, 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