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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制度改革若干难题的讨论

  

  第二,不要鼓励城市资本下农村,要尽可能在现有农民中培育专业农户。


  

  第三,除过一些特殊土地,如实体上不宜分割的鱼塘、集体企业用地等,一般的农业经营不宜鼓励搞“股田制”,而应提倡租地制,且租期不宜太长,5-8年比较好。


  

  第四,鼓励土地流转当事人之间自己直接交易,政府和村集体仅仅做服务工作为好。“反租倒包”还是不应提倡。这样做有利于发生纠纷时政府居中调解。


  

  第五,对于一部分拟放弃农业进城生活工作的农户,村集体或其他土地管理机构应优先有偿收购其农地,收回后或留作社区公地,或以农地永久承包权的市场竞争性价格转给其他农户。


  

  以上涉及几方面的关键问题,一些细节方面也应由政府文件或法规加以确定。政府还应制定农地流转的合同范本。


  

  十一、“城中村”改造能不能政府只出规划,把开发权交给村民?


  

  从目前各地“城中村”改造的实践看,这项工作引起的纠纷或冲突有减少的迹象。这是一件好事。北京等地近期的“城中村”改造案例比较成功,其原因,一是补偿的价格村民满意。村民的议价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二是政府的出价考虑了市场因素。


  

  但这种方式也有潜在问题。一是政府介入的程度深,不利于发挥市场在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二是这种方式对政府干部的素质要求高,在全国不容易推广;三是政府出价有可能过高,既会给政府方面带来风险,又可能助长房价上涨。


  

  除过重要公益事业项目需要占用“城中村”土地这种情形之外,其他类型的项目可以采用更好的办法,即政府只出规划,拆迁、改造和开发权完全交给“城中村”的居民,其中包括各项有关费率的确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居民们可以委托原村集体组织行使权力,也可以自己另外产生新的权力机构。千万不要以为减少了政府介入程度以后,农民做不了事情、政府规划目标不能实现。只要政府合理披露有关信息,确实把相关权利赋予农民,社会上一定会有商业服务组织按市场原则参与到农民的工作当中,并成功完成开发任务。


  

  如果能按照这个思路做,可以基本消除现在各种与拆迁有关的群体性事件,政府会更加中立,更有利于做好城市建设工作。


  

  十二、土地法规体系如何构建?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对未来农村土地管理改革提出了很好意见,但将其转变为法规似乎有相当困难。应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有关法规进行修订,甚至可以考虑调整立法思路。现在的《土地管理法》有两个基本缺陷,一是庞杂,二是粗疏。很多问题想在这样一部法律中解决,结果行不通。例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当然很重要,但仅仅依靠《土地管理法》讲不清楚。其实,关键不是社保,而是交易的公正性。社保问题应在其他法规中讲。还有,现行法律中处罚条款很多,真正管用的不多。现实中对土地违法的处置更是高举轻打,没有威慑力。农业中土地使用权交易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现行法律只是粗略地讲,难以操作。可不可以调整土地立法思路,建立一个系统的关于土地规划、管理和使用的法规体系?我看不仅可以,还十分必要。可以考虑“土地基本法”的立法,然后再搞“土地规划法”、“土地使用权交易法”、居住法,并修改现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中的涉地条款,形成土地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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