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地方政府方面“忽悠”农民,使农民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把地“廉价”地卖给政府,应确保政府的规划信息公开,且公开信息应有法定程序,其中包括农民在一定时间里有反悔权。
七、如何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化?农村要不要保留一定量的“公地”?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永久不变,是一项极好的深化土地改革的意见。但是,这个意见在实践中落实有一定难度。
多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没有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中央政策,农民很习惯承包地的平均分配,家庭人口增加就想多划承包地;人口减少,则有了退回部分承包地的压力。为解决这个问题,地方政府各显神通,有诸多不同做法。这种局面继续下去,显然不行。
各地做法尽管不同,但大体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一部分土地在实物形态上已经很难分到农民头上,如集体建设用地,鱼塘等设施农业用地。也还有一些村庄留了较多的机动地,以长期合同租给了村外居民。对这部分土地,有的地方采用了股份制形式只给农民分钱,有的则作为集体收入的源泉。
最近一个时期,我多次到山东某地调查,发现他们允许将村庄整治多出来的土地复垦后作为集体用地,将其收入作为农民住宅新区公共支出来源,由此减少了由“一事一议”办法解决公共支出问题的麻烦。农民认可这种做法。
如果硬要每一寸土地都落实到农民头上,并使之成为长久不变的承包权,有可能因为一小部分土地难以分配,导致整个工作拖延下来。这是一个极大的麻烦。依我的了解,很多乡村干部拿这个理由可能不执行中央的政策。
怎么办?我建议实行一种灵活的改革办法:
第一,在村民同意的基础上,允许村庄保留一部分“公地”。这部分公地的收入或用来分配给农民,或用来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对这部分土地的收入使用,要有严格的监督。这部分土地的面积尽可能限制。若有农民将来退出集体,可用一定办法给与“退出费”。
第二,对于公地以外的其余可分配土地,按照平均主义的办法,一次性分到农户头上,宣布永久不变。
这是一个无奈的变通的办法,尽管显得不彻底,但总比现在变来变去好。其实,中国古代的村庄也有公地制度,“封建主义”不怕它,我们的“社会主义”更不要怕它。
八、如何看待正在全国兴起的迁村并居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