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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制度改革若干难题的讨论

  

  第二,要规定政府土地财政收益的用途,使之成为阳光财政。土地财政的收益应用于城市建设和国土整治,在一定时期,其中重点应该是农地保护和开发。


  

  第三,当土地征用涉及到农民利益时,应在交易环节一次性解决问题,不能给土地财政留尾巴。如果涉及到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应一次性交足社会保障基金,不可把风险留给后续公共财政。


  

  以上内容照例应通过立法加以规定,使之成为土地规划法制化的一个方面。


  

  六、土地变更用途后的级差收益究竟该如何分配?


  

  土地增值归谁,特别是征用农民的土地所产生的级差收益应该归农民,还是归政府,现在成为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我看在既定的框框里争论,很难有结果。


  

  任何交易的公正性都是相对的。大略说来,只要一项交易的多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因素起作用,交易就具有公正性。如果交易过程中有充分的信息,交易各方可以讨价还价,那么,交易的公正性就更无可怀疑。这种自由交易形成的价格,也就是市场价格。如果没有一个市场环境,即使碰巧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出价了,农民方面也可能不满意,以致交易不能成功或发生冲突。所以,市场因素起作用,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社会关系。


  

  总体看,我国土地的一级市场远不是真正的市场。因为市场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由此发生的土地交易,其公正性总令人怀疑。换句话说,在这种背景下,土地交易的公正是偶然的,而不公正则是必然的。土地征收中的大量冲突之所以发生,根源正在这里。


  

  我们要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公正性问题,转化为体制的公正性问题。在体制合理的前提下,政府提出的分配方案只要农民接受,就应该看做具有合理性。


  

  中央提出的“产权明晰,用途管制”的改革原则,以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主张,应该是改革的方向。规划应该由政府拿,规划管理要法制化。在这个前提下,商业用地的交易要完全市场化,农民可以说不。如前所述,公益性用地要压缩范围,征地补偿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只是农民不能说不。有了争议后,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他国经验证明,只要有这种法制环境,争议并不容易发生。


  

  如果政府提出的交易方案农民不接受,且交易的土地不涉及重要的公益事业,政府应该终止交易或修改交易价格。东京成田机场的一条跑道因一个“钉子户”而没有足够的长度,但这没有妨碍日本的经济发展;北京林萃路的一段不那么直,也未见得拖了北京发展的后腿。这种现象反倒成了政府守住公正底线的标志,成了政府官员广博胸怀无字碑。由此产生的巨大社会价值,远远超过了这些事件本身形成的损害。孰轻孰重,我相信理性的人们都能掂量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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