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规划能不能实现法制化管理?
我国的违章建筑普遍化的根源,有体制缺陷问题,也有规划法制化程度低的问题。基层社区几乎“一条心”来对付上级,上级怎么能应付得过来?西方国家居民搞违章建筑的第一道关口就是社区管理机构。我们基本没有这个关口。
对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或者按照目前更一般的说法,叫做“用途管制”,是基于土地使用中的公共性的资源配置方法。某些类型土地在使用中的公共性,要比家里一台电视机的公共性大得多。对于公共性极为显著的土地使用,最好是由国家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其他类型的土地使用,政府必须依其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加强规划管理。
有一种说法,认为没有“民主制度”,规划管理就只能是一纸空文。我不大赞成这种说法。当然,健全的民主制度肯定有助于提高规划管理的水平,但在我国目前体制下,规划管理的法制化空间还是存在的,需要的是立法的跟进。为此,当然需要大幅度地修改法律。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规划管理法制化的极端重要性,否则法制化难以变为现实。
土地规划管理法制化必须以一个好的土地管理体制为基础。这个体制要解决各级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分权问题。中央政府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管得太多。土地规划要设立一系列控制指标,其中有强制性的,也有指导性的。例如,耕地保护、城市建成区人口密度等,可以由中央政府做框架性规定,具体的控制性规划可由地方政府制定。规划实施中枢应该以市(地)级政府为好。
土地规划实施的最基层单位是城乡社区,其中包括农村社区的村庄。在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社区的土地规划管理采用社区公约形式。社区公约以社区保护环境为主,其中包括对违章建筑行为的干预。解决违章建筑问题,由法院依据社区公约做裁决。
规划法制化的其他要件,如规划制定的程序、对违法处罚办法等,想必不是难以掌握的事情,许多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
三、如何把握“公益性”征地的政策边界?
土地使用的公共性是极其相对的一件事情。从理论上说,公共性如同一个渐进波长的光学谱系,非公共和公共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如果硬要把这件事情界定清楚再去修改相关法律,可能永远没希望。强制征地,或是议价买地,如果以公共利益的尺度做法律依据,也可能左右为难。
实践中公共利益也很难界定。例如开发区是商业化的,但开发区中的道路是不是公共利益?如果是,则道路用地强行征收,其他用地市场化议价,并允许农民说不?这是一个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