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尽管拉兹把权利描述成拥有“强制力”,并且他倾向于把“强制的”(peremptory)这个词与一种排除性理由的观念等同起来,但他最精心构划的权利的分析宁愿采取一种更慎重的进路:“权利拥有一种特别的力量,是通过它们构成了义务的基础这个事实获得表达的,而义务是行动的强制性理由。”[4](P249)在这个表述中,义务被说成拥有强制力,而权利则没有被如此描述。从而,“根据拉兹的理论,强制力的放弃看起来是可能的,因为一种充分但非决定性理由根本不可能在认知的意义上拥有强制力”。[2](P307-308)
四、进一步辩明拉兹的权利概念
学者们对拉兹的质疑和批判同样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拉兹,乃至厘清权利的概念提供了契入口。
(一)澄清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根据权利定义,拉兹对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的分析与霍菲尔德的进路并不(或主要不)在同一层面上,从而,拉兹对霍菲尔德的指责是不正确的,反过来,以霍菲尔德的分析来指责拉兹同样也是如此。因为拉兹主要分析的是权利和义务之间的正当性证明关系,而不是霍菲尔德式的结论性关系。这一点为前述克莱默的分析所证实:克莱默与其说为霍菲尔德辩护,还不如说进一步明晰了拉兹的权利动态观。同样可知,西蒙兹指责拉兹的权利丧失强制力也并不完全可信。因为拉兹只是指出了权利要具有强制力的前提,即权利要真实存在,必须把权利意欲保护的利益与其他相冲突的因素进行权衡,而并没有否认真实权利所具有的强制力。
然而,如何把握拉兹的权利对于义务的正当性证明关系和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结论性关系,乃至对这两种关系作出有效的区分,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这一点的新近证实是帕夫罗斯(Pavlos Eleftheria-dis)对拉兹的作为法律权利的人权观的批判。从对权利概念的一般分析出发,拉兹认为,与从人性出发来理解人权的传统理论相比,“更合理的主张是,人权是共时普遍的(synchronically universal),意味着当今所有活着的人都拥有它们”。[20]人权共时普遍的正当性并不仅在于普遍的人性,而更在于所有生活于当代的人的共同生活条件,即“以适用于具体情境的普遍因素为依据”,表达并确认所有人的价值;同时,人权也必须是法律权利,“只有应由法律予以尊重并实施的权利才被视为人权”,以赋予他人法律义务的方式实现人权。[20]针对该人权观,帕夫罗斯认为,“拉兹的错误在于,把权利等同于它所含的具体义务”。[21]因为权利的本质是它为一组法律关系提供的具体证明和论证,权利和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是一种证明和解释关系。尽管“拉兹一直认为,权利是足以证明赋予义务为正当的利益,但他没有从他自己的区别中得出恰当的结论。实际上,拉兹同时坚持把权利看作既是理由又是结论,既是权利又是法律关系”。[21]结果是,拉兹对传统人权理论的批判并不具有说服力。因为无论如何,存在于法中的权利是一般的和抽象的理由,而无须权利失去其意义;权利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则取决于每个社会的环境,权利的普遍性并不包括所有作出的具体法律判断的统一性。[21]
帕夫罗斯并没有公正对待拉兹。在人权观念全球化的后形而上学时代,人权表达的是通过权利的方式实现对所有人的价值的尊重和保障。从人的利益或价值出发,权利的正当性应当被认为是语境化的,人权的正当性则是语境化的普遍主义,并与赋予他人义务相联系。因此,人权既是普遍的道德权利,同时也必然是法律权利。帕夫罗斯的误解在于,他固然看到了拉兹的权利的正当性源自利益,但他没有看到,权利与义务之间关系的双重性:二者之间的关系既在正当性意义上,也在结论性意义上;从而没有进一步认识到,拉兹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正当性关系必然要求权利和义务之间的逻辑结论性关系的落实,但并不必然要求以普遍一致的方式来实现,而是要求随着具体社会语境的变化体现出差异。
(二)利益对权利正当性证明的疑虑
然而,当拉兹从利益出发来论证权利,在反对权利优于善的同时,如何能够保证权利不会落入功利主义目的论式的算计?根据拉兹的权利定义,权利主体除了法人外,只有人才能拥有权利,因为只有人才能拥有最终价值。然而,人的权利也能够建立在工具性价值上,只要该利益足以证明赋予他人义务。例如,拉兹曾以记者的权利为例,予以说明。但当拉兹声言记者的利益之值得保护部分是由于公众的需要的时候,问题也就产生了。因为该权利会被认为是根据以目的为基础的理论框架内运作的非个人政治目的来获得正当性的。从而,拉兹在记者权利上的立场等于部分放弃了权利的利益论。[22]
该问题也为拉兹所意识到,并随后被解释为,对诸如记者的权利固然可以凭借自身的利益得到论证,但其他人的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也作出了贡献,从而使权利的重要性与权利拥有者的利益并不匹配:“对于许多权利而言,权利所有者的利益仅仅是使之正当化的理由中的一部分,其他人的利益也是使它们得以正当化的原因”。[14](P346)因此,与主张权利优于善的理论家不同,权利与公共善之间并非对抗的关系,而是双重和谐关系。一方面,“对自由民主社会内很多极为珍贵的公民、政治权利进行的保护其所以具有正当性,在于它们服务于公共的,或普遍的福利”,另一方面,“通过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人们保卫了公共福利,从而也服务了大多数人的利益”。[14](P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