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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客观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

  

  二、客观诉讼的基础理论——以日本法为考察对象


  

  客观诉讼(contentieux objectif)与主观诉讼(contentieux subjectif)最早是由法国波尔多大学教授莱昂·狄骥(Duguit)创立,后经德国、日本学者借鉴在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法学研究中广泛使用[5]。但是由于各国诉讼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诉讼体制不同,致使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制度设计及内涵有较大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与日本学理界是根据诉讼目的的不同来区分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就其制度设计而言,德国、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主要围绕主观诉讼设计,侧重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而在法国,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是以诉讼标的性质的不同而作为划分方式,行政诉讼制度则以客观诉讼为核心建立,侧重于客观法律秩序的维护[6]。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在性质及目的上,与德国和日本法较为接近,从制度层面比较,我国学者所指的行政公益诉讼,与日本的民众诉讼最为接近;而在德国,无论是联邦和各邦都不承认民众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最接近的是利他的团体诉讼。本文拟以日本法为背景,探讨客观诉讼的相关法理及立法技术。


  

  (一)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概念


  

  在日本,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学者对法定的诉讼类型进行归纳、概括的学理划分方式。《日本行政诉讼案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案件诉讼’,是指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以及机关诉讼”。日本学理界通说认为,前两种诉讼属于主观诉讼,后两种诉讼属于客观诉讼[7]。所谓主观诉讼,是指以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的诉讼;而客观诉讼则是指以维护客观的法律秩序和确保行政活动的适法性,而与原告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无关的诉讼[8]。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区分标准有以下几点:


  

  第一,诉讼目的不同。在日本,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是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学理概念,其区别主要系以 “权利利益保护”与“法律维持” 之何者为首要目的定之,前者以权利利益保护为首要目的,后者则以法规维持为首要目的[9]。换言之,主观诉讼是以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直接目的的诉讼,而客观诉讼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客观法律秩序为直接目的的诉讼。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所保护的对象不同,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诉讼目的是法律规范所预设的目的,而非原告起诉时的目的。因为,在主观诉讼中,原告亦有可能以维护公益和客观法律秩序为目的;同样,在客观诉讼中,原告亦有可能存在私益目的。因而,在实践中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法律规范保护的目的以及原告起诉时适用的程序来判断。


  

  第二,诉讼对象不同。主观诉讼的诉讼对象通常为权利主体之间存在的,因利害冲突而产生的争议。司法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对诉讼两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裁判并加以确认,从而定纷止争。而在客观诉讼中,通常不存在权利义务相互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诉讼对象通常为宪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或事项。《日本法院法》第3条第1款规定:“法院除日本宪法有特别规定外,可裁判一切法律上的争讼,并具有其它法律特别规定的权限。”在日本, 主观诉讼的对象为“法律上的争讼”,即通过法律能够解决的,权利主体相互之间存在的、具体且现实的利害冲突[10]。而客观诉讼的对象不属于 “法律上的争讼”,而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权限,是在法律予以承认的范围内,作为例外允许提起的诉讼。


  

  第三,原告资格(诉的利益)不同。在日本,主观诉讼的原告资格是以“法律上的利益”作为判断标准,诉讼当事人与诉讼对象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判断诉讼要件是否成立的标准之一。根据《日本行政诉讼案件法》第9条的规定,作为主观诉讼的撤销诉讼,限于就请求撤销该处分或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才能提起。该法第10条则明确规定,撤销诉讼,不能以与自己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违法为由而请求撤销。而客观诉讼的原告资格在于单行法律的特别规定赋予,并不以“法律上的利益”为判断标准[11]。通常情况下,客观诉讼是以与自己的法律利益无关的某种资格进行的诉讼。例如,根据《日本行政诉讼案件法》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民众诉讼是“以选举人资格或者其它无关自己法律上利益之资格”,而机关诉讼则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机关相互之间”提起的诉讼[12]。在民众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和客观的法律秩序,对于普通公民通常只有不利影响,而无直接利益上的损失。


  

  第四,判决的效力范围不同。在主观诉讼中,诉讼标的通常根据当时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享有一定的处分权,且判决效力通常只对案件争议中的诉讼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仅限于诉讼当事人。而客观诉讼由于涉及到公共利益因素的考量,在程序上尽可能限制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处分权能,诉讼判决通常产生裁判外效力。例如,根据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42条之2第4款的规定,同一地方公共团体的住民,对他人已经起诉的事项,不得另行起诉,且法院判决的效力同时及于当事人以外的住民。同时,判决对地方公共团体的相关机关及公职人员也具有拘束力。


  

  (二)客观诉讼在日本的制度实践


  

  1.客观诉讼的性质


  

  在日本,客观诉讼是作为立法政策,为了维护客观的法律秩序或者保护公共利益而利用行政诉讼途径的特殊诉讼形式[13]。二战后,日本宪法取消了有关行政法院的规定,无论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一律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由行政型模式(法国型)转向司法型(英美型)模式[14]。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仿照美国引进,属于由普通法院实施的附随性违宪审查类型,而客观诉讼是落实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方式之一。“私人利用法院所产生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对受害者的救济这一被动方面,还体现在促进法之目标的实现这一积极方面。”[15]客观诉讼在实践的宪法裁判中,像在住民诉讼,或者选举无效诉讼中之违宪审查,发挥着积极重要的功能[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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