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法律运作的核心价值观,一切可能危及人权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与严密的司法控制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我国应当从世界各国人权法律保障机制、司法审查机制与刑事正当程序运行机制中吸取成功经验。克服那种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等于人民的敌人,不应享有人权”的片面人权观,树立所有人一律平等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一体保护的全面人权观,法治国家下的公民不再存在着“敌人”观念,法治国家下的每个公民都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国家权力为保护所有公民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需要惩罚犯罪,但是保障人权同样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目的,二者应当保持协调统一和适度均衡。为此,就必须贯彻权力分立制衡原则、司法审查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赋予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最低限度辩护权利,确认其诉讼主体地位,尊重其基本人权与人格尊严。国家检控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进行特定的诉讼行为,但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程序规定,所有涉及对个人权利进行强制处分的行为都必须通过严格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授权才能够做出,公民个人可以对司法机关做出的强制处分及其权利的裁判提请上级司法机关乃至最高司法机关审查,并通过法庭逐级审理而获得司法救济。
人权保障的理念和制度要求刑事诉讼中必须对公民个人给予平等待遇与人性关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制是人权保障机制总体框架的核心环节与关键部分。只有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制得到全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得到了切实维护,人权保障机制的整体框架才算真正得到系统建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才算得到全面落实。亦即,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价值目标与行动计划只有通过刑事诉讼这一严重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具体运作才能充分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水平决定着人权的宪法保障的实现程度,因此,通过持续的刑事司法体制与刑事程序改革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以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就具有全局而根本的意义。我们相信,中国刑事司法体制与刑事程序改革在人权理念的指导下以人权保障为其根本主旨,以理性解决一切严重争端为最终目的,并努力坚持渐进而持续地改革,就一定会实现其保障人权基本功能,继而完成刑事诉讼生态化使命,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民主宪政格局和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道德体系相协调的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这个制度与以自由、平等、契约、权利等价值为取向的市民社会相适应,成为现代社会客观理性解决严重争端的重要法律机制与社会整合机制。
【作者简介】
张能全,男,四川蓬安人,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
【参考文献】[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31.
[2]张能全.刑事法治视野中的现代刑事诉讼生态[J].社会科学辑刊,2007:12.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7.
[4]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M].金朝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3.
[5][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64.
[6][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43.
[7]陈光中.21世纪初域外刑事诉讼立法之鸟瞰[C].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0.
[8]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8.
[9]张千帆等.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2.
[10][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A].曹卫东译.载佟德志编.宪政与民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172.
[11][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