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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方式的新特点及防治对策

  

  (四)利用现代传媒,制造虚假信息进行合同诈骗


  

  现代科技快速发展,大众传媒越来越发达,报纸、电台、电视台、手机短讯、计算机网络等各种技术手段层出不穷。广告信息铺天盖地,极易被人利用。科技的发达为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新的可利用手段。这种手段虽然需要部分资金投入,但是信息传播快,覆盖面广,为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条件。例如,有的犯罪分子瞄准人才市场需求,利用人们求职心切,办起所谓职业介绍所或各种各样的培训班。他们利用信件、报纸、电台、网络作广告,大量发信息诱使人们前来签订合同。从每一个受骗对象那里得到的收益虽然不大,但积少成多,同样可发不义之财。以职介所为例,办公室内贴满招工单位,骗子们声称签订服务合同后,交几百块钱押金,可为其介绍一定数目的应聘单位。如果未被录用,可以退钱。有了这种保证后,一般可取得求职者的信任,于是与其签订合同。待求职者前去应聘时,用人单位早已招满了。回到职介所要求退钱时,职介所不是找各种理由不予退钱,就是卷包转移他处继续下一轮行骗。举办培训班也是常被利用的形式,诈骗者往往声称与权威部门联办或直接声称自己为权威。先打广告,写明聘请名师、名人、出题人授课。本培训班往年业绩如何佳,考试通过率如何高,并承诺参加培训后如果考试不通过就退钱或者免费参加下期学习,其间充满诱惑。行为人通过采用合同形式,白纸黑字,既规范又明确,有单位的印章和个人签字,使前来的人很容易相信,从而提高了诈骗行为的可信度和骗局的成功率。目前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手机发短讯交易的合同诈骗也正逐步兴起。当前,签订合同的形式是多样而灵活的,但应当指出利用网络、手机短讯签订的合同交易是看不到当事人的,其隐蔽性较强,发生诈骗案件又往往难以破获,故这正是诈骗犯罪分子深入开发的犯罪空间,我们应当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五)施放糖衣炮弹,寻求合同诈骗犯罪的保护伞


  

  这是一种“投资”集中、命中率高、回报率高的犯罪手段。犯罪投入比起前几种行为方式显得定向性较强,目标明确。投资的标的一般是权力服务,目的在于进行钱权交易。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单位大多是国家机关、国有或集体企业单位。投资对象的选择,一种是在职的有职有权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或国有、集体公司、企业的负责人。一种是曾经有权位,至今尚有利用价值的人。例如,聘请一些离退休干部或其家属为本单位的挂名董事长、经理,定期领取高额报酬。这些人被买通后,他们就为骗子们打通关系,甚至充当骗子行贿的中介,可以帮助骗子公司办齐所有合法手续,设计更“完美”的骗局,使其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受贿人员还经常利用自己的关系为公司招揽客户,扩大生意。假如事情败露,还可利用关系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施加影响,使骗子高枕无忧。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这就是有些地方的领导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只注重自己眼前利益,惟利是图;也有个别地方的司法工作人员对诈骗行为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甚至包庇放纵,使诈骗分子逍遥法外。这种行为助长了违法乱纪,破坏了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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