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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方式的新特点及防治对策

  

  有些大骗子进行合同诈骗时,还采用了自我包装手段,假装善人,慷慨解囊,为自己涂脂抹粉,加上美丽的光环。例如,利用公益事业,扮做慈善家。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以捐资助学的方式为自己捞取名誉资本,他干企业赚了一些钱,于是拿出几十万元在家乡办了学校,在当地被称为农民企业家,很有知名度。此后他利用自己用金钱换来的好名声,到处炫耀,骗取他人信任。不到一年时间,他先后与全国16个省市的64个单位签定了“联营合同”,“购销合同”67份,骗得钱款400多万元。还有人假装勤奋劳动,认真工作,获取“劳动模范”,“优秀党员”,“致富能手”等称号,以此提高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度,降低受骗者的警惕性,使骗局成功。[1]


  

  (二)公开冒用高知名度单位的名义铤而走险,大肆进行合同诈骗


  

  近年来许多诈骗犯罪分子,公开跳出来冒用较大、较知名单位的名义招摇撞骗。因为较大、较知名的单位业内同行或公众对他们都很信任。打着他们的旗号,使受骗者心理会产生确信无疑的效果,可大为提高骗局的成功率。这种方式诈骗分子可节省大量的资金投入,别人投入的资金和长年积累下来的声誉,自己信手拈来,从而使犯罪成本降低。这些骗子在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活动时,为了取信于他人,往往进行全方位包装,穿着西装革履,住高级宾馆,乘高级轿车,或乘坐飞机往往来来,给人以大客商的感觉。他们一般采取私刻假公章、私开虚假证明信、虚构个人身份等手段招摇过市,图谋达到其犯罪目的。这样做虽省去了许多前期投入,提高了犯罪的时间效率,但此种方法的犯罪风险也较大,因公开冒用他人名义易于让被冒用单位或被骗者发现,容易中途暴露,身败名裂。例如,今年1月在北京审结的袁丽君合同诈骗案就很典型。袁某冒用新华社发行“两会”特刊的名义,向全国许多单位发文征稿。还与江苏省某集团公司、深圳市某部门和广东省某厅以传真形式签订刊登协议,骗取稿费。但稿费只骗到手五万余元,骗局即告失败,袁便因合同诈骗罪锒铛入狱。


  

  (三)制造诱饵,利用小额利益,掩盖大额诈骗


  

  这种手法常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逐步地、分阶段地实施。诈骗分子采用先签订小额合同,并完全履行,或签订大额合同先履行一小部分,造成其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后,再签订更大金额的合同或继续骗取对方履行合同的其余部分,以达到最终目的。这种方式一般称为“钓鱼式”诈骗,小额投入作为诱饵,目的在于钓取大宗的被骗者财物。在司法实践中,诈骗者为了掩盖其诈骗的本质,往往还极力制造经济纠纷假象以逃避制裁。这种合同诈骗行为大致有三种方式:其一,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诈骗者先付小额货款或定金,以此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等待大宗的货物到了之后,迅速转移或转手倒卖。剩余货款拒不偿还,或者变卖货物携款逃之夭夭。其二,先收货款,钱到手后,少量给付货物,或者干脆不给付货物,百般抵赖或者干脆携款潜逃。其三,先期有选择的与部分客户签订合同,合同规范且严密,并得到良好执行。给其他人一个良好印象,以此骗取其他旁观者也是合同的潜在签订者的信任,然后获取后期大量合同的签订,并且利用先前选择的获益客户为他们做宣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可信度,以达到更大的诈骗目的。采用这种诈骗方式的骗子经常选择一些典型客户作先期收益者,以展示自己实力和技术可靠性。随后进行大肆宣传。他们利用人们致富心切的心理,加之周围的获利者一般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故骗局常常得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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