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不仅肯定正义诉求,而且强调正义诉求的重要地位。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概念是人类行为的最高理性标准,是人类普遍追求的崇高价值,是人类社会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因此,正义应当成为工人阶级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马恩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指出,工人阶级应当“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28},并应当“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至高无上的准则”{28}。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以人的自由和平等为价值内涵。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类彻底解放的伟大学说。马恩指出,社会的发展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29}因此,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以人的自由和平等为价值内涵,认为人的自由和平等都是正义不可或缺的价值,“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是正义所要求的”{29}。有学者因此指出,马恩“对资本主义剥削和阶级压迫等非正义的批判,表明他们的正义内涵是以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等为基础的。”{30}
马克思主义以人的自由和平等为价值内涵的正义观,留下了较多的论述,当代有很多学者的著述关注到了这一点{31}。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发展以人的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在社会发展中,“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32]。因此“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29};“不实现理性自由的国家就是坏的国家”{29}。马克思主义又认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33}。在马恩看来,人人共享、普遍受益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才能实现正义。
四、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的关系
从前面法律正义的价值论证方式的简单素描中可以看出:西方经典作家们眼中的法律正义都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特定的含义,而法律正义的证成总是以一定价值为根据,通过自由、平等等价值来说明。如亚里士多德的平等或公平正义,霍布斯等的安全正义,康德等的自由正义,蒲鲁东等的平等正义,波斯纳等的效率正义,罗尔斯的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等等,都是如此。马克思主义的自由和平等正义也如此。据此可以判断,上述以价值为理论工具论证法律正义的逻辑是:正义是价值证明的对象,价值是证明正义的工具,正义通过价值来证明。
上述论证逻辑说明了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的关系是逻辑学上的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而不是同位概念之间的关系。“正义”作为人们对于法律的心理愿望或者需要,虽然也是法律的价值。但是,它是对于正义标准的价值进行综合后的抽象性价值,正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力、为しまたけょし、1909年-1992年)指出的:“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34}因此,法律的正义价值与作为正义标准的各个价值(法律价值)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正义价值是比作为正义标准的各个价值更高层次的价值。法律正义是作为正义标准的价值的上位概念,而不是同位概念。正义价值对自由、平等、公平等价值具有包容性,而没有排斥性。这是因为:在上述论证中,所有的正义理论都是在共同的概念—“正义”之下讨论其具体的标准问题,而所有的正义标准都是以自由、平等、安全、公平、效率等价值为根据。在他们那里,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公平、效率等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都是抽象概念与具体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这种抽象概念与具体标准之间的关系,正好说明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公平、效率等价值之间的关系是逻辑学上的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而不是同位概念之间的关系。我们从马恩前述“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是正义所要求的”的论断中,尤其能够清楚地看到这种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之间的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马恩的逻辑是:正义是综合性价值尺度,而自由和平等是具体的价值尺度。在正义与平等、自由的关系问题上,正义与平等、自由的价值位序不是平行的,而是有位序差别的。正义的位序高于平等和自由,是首要价值。这一点,也受到了后来学者的认同,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也开宗明义地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