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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判例中的“领土取得模式”

  

  上述两个判例清楚显示,国际法院视“裁决”为有效的权利根据。


  

  (四)“保有合法占有物”原则


  

  在“边界争端案(布基纳法索/马里共和国)”中,国际法院分庭对“保有合法占有物”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分庭指出:该原则的“实质是要确保尊重取得独立时的领土边界。这种边界原来只不过是同属于一个主权之下的不同行政区或殖民地之间的划界,通过适用‘保有合法占有物’原则,这种行政边界转化为充分意义上的国际边界。”[66]分庭还说,该原则“不仅仅是属于一个特别的国际法体系的特殊规则,而是一个一般原则,逻辑上与任何地方发生的取得独立的现象相关联。”[67]


  

  在新独立国家间没有领土协定的情况下,要确定独立时的领土状况,只能根据殖民时期殖民当局确定行政分界的有效法律(在新独立国家独立前同属于一个宗主国的情况下)或不同殖民宗主国之间的有效条约。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无法通过考察殖民时期有效的法律文件确定殖民时期的划界,法院只能求助于考察殖民时期的有效行为,即殖民地“行政当局的行为,作为殖民时期对某地区有效地行使领土管辖的证据。”[68]在“边界争端案(贝宁/尼日尔)”中,“当事双方都未能成功地提供基于殖民时期法规和行政文件的权利根据”,法院转而考察殖民时期有关地方当局的“有效行为”即行政行为。[69]法院分庭正是根据这些行为认定,两国独立时在尼日尔河地区的边界线是该河的主航道。[70]


  

  在“陆地、岛屿和海上边界争端案(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参加诉讼)”中,关于几个有争议岛屿的主权,双方都主张权利根据是“保有合法占有物”原则。[71]稍有不同的是,洪都拉斯主张,保持占有是唯一可以适用的法律。而萨尔瓦多主张,在适用保持占有原则的同时,也可以考虑后殖民时期作为主权基础的有效占有的事实,后者不仅确认而且强化了自己的权利。[72]分庭认为,“确定岛屿主权的起点毫无疑问是1821年的法律占有情况”。[73]但是,“就这些偏远、人口稀少、经济意义不大的地区的归属问题而言,殖民时期法律很可能不能给出清晰、确定的回答。因此,考察独立之后一段时间里新国家针对这些岛屿的行为就是适当的。那个时候提出的要求,对于要求的反应或无反应,有助于显示当时对1821年法律占有状况或当时的状况应该为何的看法”。[74]经过考察双方提出的证据,分庭认为,双方提出的涉及殖民时期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方面的证据“零散而且模糊”,无法据此做出裁决,只有考察独立后双方的行为。[75]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有关“有效占有和控制”的证据、“主权的显示或行使”的证据,以及另一方对此种占有或主权行使的默认,被视为争端当事国有权继承西班牙对于所涉岛屿主权的证据。[76]


  

  在“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加勒比海领土与海洋争端案(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中,法院对于“后殖民时期有效行为”的处理手法有所不同。在该案中,尼加拉瓜主张,所涉争端的浅滩在两国独立时没有归属,因而不可能确证1821年时这些浅滩的合法状况,应寻找其他根据。根据邻接原则,尼加拉瓜拥有原始权利。[77]洪都拉斯主张,基于“保有合法占有物”原则,洪都拉斯拥有这些浅滩的原始权利,其“有效行为”确认了这种权利。洪都拉斯还主张,如果法院认定两国都不拥有基于“保有合法占有物”原则的主权,洪都拉斯方面的“有效行为”可以作为更好的权利主张根据。[78]法院认为,“如果没有基于‘保有合法占有物’原则的权利根据,法院将寻找基于后殖民时期有效行为的替代权利根据。”[79]该案判决中,这些“后殖民时期有效行为”不是作为独立时领土状况的证明或延续,而是作为独立起作用的根据,并以此为据判定洪都拉斯享有争端浅滩的主权。


  

  (五)主权行为


  

  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涉及当事方所主张的主权行为的评估问题。主权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作用。从法院的判例来看,法院判决大体上遵循这样的模式:若能确定有效的权利根据,除非得到权利所有人的认可,主权行为不能对抗确定的权利根据;若能确定主权行为得到权利所有人许可,如接受、默认、承认等,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当事方之间是否达成了事实上的协定;若无法确定有效的权利根据,也缺乏明确的许可证据,法院则需考虑,某一当事方是否因更多的主权显示而拥有更好的权利根据。


  

  在“某些边境土地的主权案”中,针对荷兰提出的“主权行为显示确立的主权”的观点,在法院已确定比利时享有条约权利的前提下,法院指出:除非能证明比利时自1843年以来一直未行使权利或比利时1843年以来默认了荷兰所声称的主权行为,否则不能认为荷兰因行使主权行为而取得了主权。[80]法院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比利时自1843年以来确立的主权并未消失。[81]法院以十比四的票数,做出了支持比利时主权主张的裁决。


  

  在“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间陆地和海洋边界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介入)”中,法院确定:“在1931年之前,英国和法国确实划定并同意了乍得湖地区的边界”。[82]针对尼方提出的“有效统治”行为,法院指出,“某些行为——公共卫生和教育机构的组织、司法——可被视作主权行为。法院需指出的是,由于喀麦隆早已拥有该地区的主权,法律检验的关键点是喀麦隆是否默认了主权的转移。”[83]法院对有关事实考察后认为,“喀麦隆并未默认而放弃其主权。因而,尼日利亚的有效统治行为在法院看来只能是不合法的行为,权利的所有者应该占先”。[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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