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类贸易限制措施都有可能被纳入有关GHG排放交易制度的国际部门协定当中。本文要考察的是它们与WTO法施加的义务的一致性问题。就此而言,GATT1994有五个条款是与之最直接相关的,也即:第2条--进口税及其它税、费,如国境调节税;第1条和第3条--在国内税及其它费、国内规章方面实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不得歧视的义务:第11条--数量限制;第20条--GATT义务的一般例外。另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可能与“碳标签制度”发生联系,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可能适用于排放额度的无偿分配问题。
三、中国基于减排目标的进口限制措施--政策选择与制度构建
如上所述,基于减排目标的进口限制措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宗旨,内含鼓励技术革新、促进清洁生产的进步意义;另一方面它允许进口国基于减排目标限制甚至禁止碳密集型产业中生产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有违反以GATT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精神的嫌疑。而且在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过去的当今时代,在WTO体系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员间的信任危机有日益加剧的趋向。因此,当美国2009年6月率先通过国内立法--《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旋即引来质疑之声。本文认为,我们不可以动辄批评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利用GHG减排来伪装实际上的贸易保护主义行径。相反,随着我国国际政治、经济、金融地位的迅速上升,我们要重新思考和定位我们的贸易政策,尤其是在抢占低碳经济制高点时,我国应有的政策立场与具体的制度设计。
笔者建议:(1)我国要从国际政治的大局出发,塑造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我国要有所担当。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提供的稳定、可靠的多边场所,宣传我国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原则。同时我国要强调发展中国家身份,有理有力地争取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我国还应当利用WTO提供的多边论坛,重申中国的发展中国家成员身份,继续享受“特殊的和有差别的待遇”;(2)大胆效仿和借鉴美国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的成熟做法,在我国也通过单边立法,从法理上对碳密集型投入的生产活动作否定性评价。比如,我国可以颁布有中国特色的《清洁生产与气候变化法》,设计若干基于减排目标的贸易限制措施条款,规定国境调节税和国内碳税、甚至通过技术规章的形式要求加贴碳标签,否则禁止进入我国市场;(3)密切追踪研究贸易伙伴有关GHG减排的国内立法中的贸易限制措施条款,搜集证据,发现其对中国出口贸易造成不合理歧视或隐蔽限制的,可以考虑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促使对方放弃不符合WTO义务的单边主义立法,重建公平的贸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