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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减排目标的贸易限制措施与WTO义务的一致性

  

  在国际部门协定中所谓“国境调节税”指的是在成员国边境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货物征收一种特殊的税的情形,以此抵消此类进口货物的竞争优势。因为此类进口货物在其来源国没有承担进口国国内适用于碳密集型的投入的税。有学者建议碳泄漏的解决可以借助于要求进口货物补缴国内税的方式予以解决。至于税负可以按照“可得的最佳技术(BAT)”所能够实现的排放水平也可以根据进口国生产者所能达到的平均碳效率来计算。所谓“国内碳税”若适用于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货物就会与“国境调节税”形成类似的目标。然而,不同的是此类税仅适用于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的产品而非在边境上征收的税。如此,国内税的计算应以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GHG排放水平为依据。国境调节税和国内税的目的都是要“平衡”承担了减排成本的成员国产业与那些未承担减排成本的非成员国竞争性产业之间的竞争平台。后者很可能以较之于成员国内生产的产品为低的价格出口,由此获得一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有一种可以用于解决竞争力关切的替代性机制即为“部门排放量交易制度”,可以使之构成有关减排的部门协定之组成部分。涵盖部门的产业之产品的国际贸易必然涉及向国内那些超标排放的产业分配排放配额的问题。这要附加一个条件:涵盖部门的进口产品的排放额度必须在国境上予以放弃,其数量等于进口产品生产过程中GHG实际排放水平与排放基准之间的差额。如果一个国家的涵盖产业排放的GHG超出了排放配额标准量,它就必须购进排放配额;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涵盖产业表现得比基准排放量更好些,那么它就有排放配额可以售出。非成员国的出口商就不太可能有机会进入成员国市场销售涵盖产业的产品,除非它购进成员国产业剩下的排放配额。这样必将抬高非成员国境内的出口成本,以此抵消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产品较低的生产成本。因为这些进口货物在其生产国未被要求承担减排成本。


  

  第三种与贸易相关的措施可能被纳入有关减排的国际部门协定的是对进口产品的市场准入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涵盖部门的产业生产且生产方式系碳密集型投入的,不得准入进口国市场。这类贸易限制行动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市场准入禁止措施也可以是附属于GHG排放基准的技术规章或技术标准。比如,国际部门协定中可以增设一项条件,也即成员国必须对涵盖部门生产的产品实行“碳标签”制度--凡是符合生产过程中GHG排放基准的产品,可以加贴碳标签。此类措施是消费者对信息需求的一种回应,可以为成员国涵盖产业中那些遵守排放标准的企业制造一个利基市场[3]。另外,通过技术规章对产品生产过程设置减排目标,要求出厂的产品必须达到要求。若有违反,不得进入进口国市场,此谓进口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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