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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专业工作队伍建设构想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在大多数国家中,并没有以“社区矫正”命名的、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人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执行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主要是缓刑官;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中,执行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主要是假释官;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社区矫正则由缓刑官和假释放官共同执行。{1}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社区矫正兼具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两种属性[1],完整的矫正工作者队伍应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专职的社区矫正官,相当于国外的缓刑官或假释官;另一部分是致力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力量,包括专职的矫正社工和兼职的社会志愿者。前者,即社区矫正官,是具公务员身份、有社区刑罚执行权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称谓,这部分人员属于社区矫正的专业工作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后者,即专职的矫正社工和兼职的社会志愿者,属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辅助力量,在社区矫正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社区矫正引进社会力量的具体形式,在矫正工作中起辅助作用,两支队伍分别作为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和外围支持,正好体现了我国“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贯政策,任何一方都不可或缺。本文将着重探讨如何建立社区矫正的专业工作队伍,即如何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因此,笔者这里所谓的社区矫正官制度,是指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的核心工作力量,领导、指导其他社会工作者进行矫正工作的矫正制度。在笔者之前,已有学者提出同样主张,不过其目的是解决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等一系列问题。{2}事实上,要彻底解决以上诸多问题,必须要对现行刑事法律相关规定进行修改,而不是单靠建立一个社区矫正官制度就能做到的,否则,矫正官制度因为承载了太多不切实际的期待,反而容易胎死腹中。但单从加强社区矫正专业人员建设、培养矫正工作核心力量的角度来说,社区矫正官制度确实值得尝试。


  

  二、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社区矫正官的人员配备


  

  社区矫正官是社区矫正中最核心和最主要的专业工作人员,其法律地位和身份相当于监狱的狱警,只不过其工作场所是在社区而非监狱。


  

  关于首批的社区矫正官配备,可以先从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或者从有经验的在职警察、监狱警察、劳教警察中调配,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力量。如果有的地区这部分人员数量不足,可以采取公开招考的形式加以补充。对于在试点期间就起用专职矫正社工从事矫正工作的城市,可以鼓励矫正社工积极报考,对从事矫正工作达到一定期限并取得相关专业资格的社工予以优先录取。至于矫正官的数量,笔者认为可按50∶1的比例来配备,即每50个矫正对象配1位矫正官,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比例设定参考的是上海市专职矫正社工与矫正对象的比例。[1] 因为据笔者了解,上海矫正社工的具体工作范围已与一名矫正官应该承担的工作职责相差不大,不过这个比例已是一个极限,即便人手再紧张,都不宜再超过此标准。此外,建议为每位矫正官选配3到4名矫正社工,然后再招募一些当地的社会志愿者,尽可能使每位矫正对象周围至少有1名志愿者,这样一来,矫正官、矫正社工、矫正志愿者就组成了一个有机的矫正组织,矫正官的工作不但可以有效分散出去,而且得到更为细致的贯彻。据了解,在美国,一个缓刑官或者假释官一般需要管理80至120名左右的矫正对象{3},虽然有大量的“准专业人员”及志愿者协助,但这样的比例关系仍然过于紧张。事实上,就因为工作量过大,美国不少矫正工作者不堪重负而另谋职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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