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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裁判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完善执行体制、健全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保证,也是改革和完善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环节。应进一步贯彻“审执分立”的原则,严格区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将这两种职能作为同等重要的司法职能来看待。要像花大力气改革、健全审判体制一样在各级地方法院构建执行机构作为自己不可或缺的职能机构,并从法律上给予相应的保障。


  

  (五)抓住解决执行难这个契机,增强法治观念,重塑公民的法治意识


  

  公民意识在法治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导引、耦合和反思的功能。导引功能决定法治的方向,耦合功能消减法治进程中的阻力,反思功能实现着法治进程中的自醒。而反思自醒又在为导引功能奠定着重要基础,这几种功能形成了一个动态发展的环链[9]。公民意识中占核心地位的是公民的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决定和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只有当人们对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产生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和依归感,当社会成员普遍养成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时,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最高权威地位将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实践而得到全面体现,法治的现代化从而得以实现。


  

  考察世界上发达国家法治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在法治文化孕育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模式:第一种是美国法治模式,代表着一种由下而上的自然形成的法治文明;另外一种就是新加坡法治模式,靠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地推动它[10]。而一个国家选择法治自然演化模式,比法治“强制推行”模式更需要相应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传统等基础。如果一个国家严重缺乏民主政治,缺乏对法的信仰和遵从的广泛社会心理基础,那么法治的自然演化是困难的,需要的时间也更为漫长。


  

  通过上文对中国法律文化现状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只有走近似于“强制推行”的道路,方能为中国法治文化的形成找到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突破口。具体作法如下:


  

  1.国家在推行普法教育的实践中,必须转换思想,更新观念,将普法由一般意义的宣教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升到以权利本位观和私权神圣为核心,抛弃那种法律工具主义的人治思想,弘扬平等、公平和正义的法治思想,只有将这种全新的思想灌输到民众意识中,才能充分发挥公民意识的导引功能。


  

  2.法治观念的形成离不开法律的实践,只有当司法机关能够不偏不倚,依法断案,公平地解决民间纠纷,并且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实现,公民意识才能在实践中找到结合点和认同点,公民意识中的耦合功能才能得以实现。否则势必产生一种观念和实践,理想和现实相背离的感觉,不利于公民意识的真正觉醒。而本文讨论的焦点恰恰是法律实践中的诸多变异,扼杀了法律的生命力,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并对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产生了消极影响。基于这样的严峻现实,光靠政府推进法治的自上而下的路线还远远不够。


  

  3.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走一条上下结合的道路来推进法治的进程,即动员电视、报刊、电子网络等各种大众媒体来揭露司法腐败、行政执法不公;针对执行难这一顽症,新闻工作者们要勇于穷追猛打,刨根索源,使那些抗拒执行的不法之徒的行为,以及利用手中职权对司法执行横加干涉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暴露在阳光下,使之如过街老鼠,人人共伐之。现在不是很流行搞什么最恶心的歌曲排行榜,最不受欢迎的名人榜吗?为什么不能也给那些在经济交往中屡不信守契约、践踏合同法则,打输了官司还要赖帐的信誉极差的公司排一个榜?在中国这样一个信用信息资源极度匮乏的社会,这未尝不是一个好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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