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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裁判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这样的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必然影响和制约着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具体而言,它指的是与这种人治型的或义务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意识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及法律设施。代表法律之最高权威的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审判权和司法执行权的过程中往往受到来自政党、行政机关和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以及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的层层干预。这一社会现象表明,人治的文化背景和实践仍在深深地束缚着司法独立,影响着法律的有效实现。因而,从民事经济纠纷审判功能这个角度来看,解决具体纠纷或保护一个个民事主体之权利的功能,促进统一的市场形成并维持市场秩序及其它生活秩序平稳或有序运转的功能,以及从民事法的角度为整个社会及政治秩序提供正当性符号或正统性基础的功能,均无法得以有效实现。因此,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对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有法不依的疾症有着十分紧迫的现实意义。


  

  二 执行难的对策


  

  (一)要排除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障碍,必须做到“全国一盘棋”,这样“地方方能无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999年6月的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改革为动力,尽快形成执行工作新机制并协调运转,高级人民法院要在2001年底前,制定并实施对跨省执行案件的统一委托和统一受托办法,使委托执行为主的制度落到实处。这样,通过对异地执行的案件进行统一安排和系统化监控,就能够使受托法院的职责明确、充分利用其在本地区的信息资源优势,减少异地执行成本,积极主动、高效、快捷地完成委托执行工作。从而在全国司法系统执行机构间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和协作关系。


  

  (二)加大力度解决执行积案是摆在法院面前的首要任务


  

  正如前文所述,执行难产生了执行积案这个结果,而积案累累又成为了执行难上加难的原因。原因和结果的这种相互影响,相互牵制,互为前提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针对各法院积压的越来越多的执行案件,必须加大力度,争取利用今年这个“执行年”,打一个漂亮的翻身仗。执结一个“钉子案”、疑案,扫清一处执行“死角”,就可增加民众一分对法律权威的信心。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促成质的飞跃——使民众最终树立起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时客观上亦使各级法院减轻了包袱,轻装上阵,更好地发挥其民事经济审判的功能。各地方法院应该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务实但又合法的方式和方法来解决手中的执行积案。为了突破执行难,打开新局面,有许多地方法院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绩,黑龙江省就是一个典型。该省的绥化地区中级法院开展了“百案异地交叉执行”;“百案提级执行”;牡丹江法院召开“强制执行会”;香坊法院刮起“执行风暴”;南岗法院采取公告制、曝光制,动员社会的力量督促执行工作。通过这些有力的措施,仅在去年8月的执行宣传周期间,全省法院即执结积案2745件,执结标的达3.6亿元,为去年同期的1.5倍[5]。然而,在成绩面前,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执行难这个顽症绝非一朝一夕所形成,更非发起一个“执行年”就能彻底地得以解决。在这个问题上绝不能只搞一场运动、一阵风,对付了人大、党委的检查,完成了上级法院规定的指标,就偃旗息鼓,销声匿迹了,而应坚定信心,形成共识,将这股强劲的执行旋风贯彻到今后的民事执行工作的始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清除执行难这个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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