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民事经济官司,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是打“关系”,而不是看谁最有理。路子广和法院关系熟的当事人在法庭上胜诉的机会就多。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法律判决,很难使败诉者心悦诚服,自愿履行法院民事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即使对其强制执行,也会想方设法规避之,并且往往还能获得局部范围的舆论支持。
2.在涉及地方利益的执行案件中,特别是重大经济案件中,地方领导为了本地利益,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案件施加影响,横加干涉。而在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由于人、财、物受控于地方,常常不得不牺牲法律的正义而屈从于压力。正如有些法官所说的,司法存在着上头干涉的窘境:抵制干涉,陷入重重困境;接受“指示”则海阔天空。
在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庭长谈及执行难时,他认为在执行义务人中法院普遍感到最棘手的是国有企业。当以国有企业为被执行人时,法院执行人员往往面对的是群情激愤,誓死捍卫本单位财产的干部和职工。那些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决策失误,背弃合同信约,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打官司败诉了,却在法院强制执行时,动用政治宣传为工具,转移矛盾,鼓动职工静坐、游行,事情弄大了,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大局”,上级党委一个停止执行的电话叫法院没得商量。因此那些与国企打官司的,虽然打赢了官司,亦不过是讨了个说法,可能还要赔进诉讼费。也就是说实质意义上的财产补偿,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的救济并没有落到实处,生效的判决书不过是一张“白条”而已。当前司法界的法官们呼唤“吃皇粮”的深层含义实质上是呼唤司法的真正独立,呼唤给法院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还法官一个独立的司法权。
当然这里所说的“司法独立”,绝不是指人民法院是汪洋中的一座孤岛,完全脱离社会,不需要人大的监督、党委的领导,亦不需要行政机关、社会舆论的支持和配合,就能够独立地解决执行难这个综合病症,就能够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事实上,人民法院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中的一个有机部件。只有各个构成部件协调运转,即既各施其责,又互相配合,互相协作,这台机器才能有效运作,有序的社会秩序方能形成,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好人大、党委、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关系,既关涉到在中国现实的制度资源背景下确立司法之权威,更关涉到目前迫在眉睫的民事执行难的解决。
(四)现行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缺陷和在实践中的变异,使民事执行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英国的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指出:“放弃或忽视惩罚性公正,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公正,而且等于一种分配上的不公正,因为如果不以公正的暴力去对抗不正义的暴力,不去惩罚各种为恶,就意味着纵容不正义的暴力和帮助做恶,也就等于允许恶人谋取不成比例的利益和伤害好人。”[4]换而言之,如果民事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就有义务不折不扣地履行法院判决。如果怠于履行,人民法院就应该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这样才能弘扬惩罚性公正,实现分配上的公正,民事强制执行的制度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然而,目前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诸多缺陷,客观上阻碍了民事执行工作的有效进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