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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裁判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二)付与强制执行的积案累累,既阻碍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亦加大了民事裁判执行的难度,造成民事执行难上加难


  

  2000年9月20日《人民法院报》有这样一则报道:哈尔滨市两级法院采取劳动竞赛的方式,激发执行庭法官和干警们的工作热情,本年度已执结久执未结的疑案、难案、钉子案2065件,标的额达5.6亿元,使积案率下降了68.6%。暂且不论采取劳动竞赛的方式推动积案的解决是否为中国司法实践之特色,至少该报道中所提供的几个触目惊心的数据使人联想到这样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虽然经过审判程序已产生了生效的判决,从理论上说确实解决了纠纷,但是由于判决书在执行程序中未能得以实现,致使总标的额为5.6亿元之巨的2065个民事法律关系(这还不包括31.4%的未执结案)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说我国的物权、债权等方面的市场经济法规远未有效地充当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色,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而法律规定所具有的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制裁等五大功能也未得到有效的实现,因为实体法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法的强有力的保障,否则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是一纸空文,而没有现实的生命力。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的趋动下,总是要和不同的主体发生频繁的契约关系。而这些契约关系得以有效实现的逻辑前提是各方主体的自身权益是确定无疑的,是没有权利瑕疵的,即使产生了权益的纠纷,也已通过合法渠道有效地解决了。因为“财产即人格”,没有确定的财产即没有完整的人格。缺乏这一前提,势必给这些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一旦产生纠纷将牵涉到更多的当事人,涉及到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给司法机关的裁判和执行造成更大的困难。据有关部门最近对全国部分省、市一些企业的调查显示,企业货款拖欠呈上升趋势,一些企业应收帐款达50%,有的甚至更高。货款严重拖欠,导致一些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经济效益不佳,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3]。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之一就是已产生的契约纠纷诉上法庭后,没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日积月累,造成恶性循环。所以,执行难的症结的形成有一个从量的积累到质变的辩证过程。质变不会凭空产生,没有量变就没有质变。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必须防微杜渐、当机立断。如不对付与强制执行的积案下大力气,着实、有效、尽快地加以解决,不但将加剧民事裁判执行的难度,而且将最终阻碍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


  

  (三)司法不独立,无法从制度上保证执行的有效实现


  

  司法权威来源于判决公正和公正的判决得以执行,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司法不公和执行难。表面上看这是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而其重要根源则是目前的司法体制不具备防腐蚀和抗干扰的能力。在我们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包含着相互牵制的网络关系。到了涉及纠纷的情况下,往往便形成了司法过程中种种不合理、不公正的“地方保护”现象的背景。而司法目前还未能从这个无形的关系网络中真正被“剥离”出来成为所谓“绝对的第三者”,这样民事经济审判所发挥的纠纷解决功能总是以这些网络为背景或者说是在这些关系网络中才得以实现的。由此产生了以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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