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约束性辩论原则的要求,也存在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辩论权利。在诉讼中,案件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因此就必须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权。例如,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准备性的口头辩论、提出攻击与防御的方法(注:攻击与防御方法,是指原告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其理由,而被告也同样对反驳或抗辩加以证明其理由而进行的手段性的陈述叫做攻击或防御方法。其中主要的是要证明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明驳回请求的理由而进行的陈述。参见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日本民事诉讼法》第76页的内容。)(第148条至第178条的内容),被告在诉讼中可以提出反诉(第146条),有权提出证据(第179条至第242条的内容)。再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辩论权的规定,第9条关于当事人举证的规定,第70条被告反诉的权利,第71条至第126条关于防御方法(当事人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抗辩权)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辩论权利(第432条至第446条规定的内容)。辩论权的存在是辩论原则的必然内容,正是通过这种辩论权的行使而形成了诉讼的“基础材料”,为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提供了保障。
同时,为了当事人辩论权的充分行使,还规定了法官的“释明权”(注:释明权最基本的含义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法院向当事人发问的一种权利,是指法官通过释明促使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变得充分。(2)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适当时,法院促使当事人作适当的声明和陈述。(3)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第184195页的内容。)。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审判长为了明了诉讼关系,在口头辩论的期日或者期日之外,就有关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对当事人进行发问,并且催促其进行证明。”《法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13条也分别规定:“法官得要求诸当事人提供其认为解决争议所必要的事实上的说明。”“法官得要求当事人提供其认为解决争议所必要的法律上的说明。”释明权可以认为是对辩论主义诉讼结构的修正,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保证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得以实现所必须的。在辩论主义诉讼结构中,弄清案件真实情况虽然取决于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恰当地进行辩论就无法公正地解决纠纷。所以,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法官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弄清案件也是必要的。从诉讼实践来看,法官的这种释明权又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职责”或“义务”,法官没有能够正确进行必要的释明,而使当事人没能适当地进行诉讼活动时,不行使释明权就是违反释明义务。[11]
处分原则:程序的进行、权利处置的机理
处分原则是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及权利处置方面诉讼关系的另一重要原则。处分原则的确立,最主要是基于对当事人“私权”尊重的考虑,也体现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本质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也明确规定了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和程度,以及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相互关系等问题上,与其他国家的处分原则相比有较大的不同,本文将在以下内容中加以探讨。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支配决定权,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处分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诉讼程序的开始、终结原则上由当事人决定。一般来看,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及第二程序的开始绝对由当事人决定。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是否有必要持续下去,当事人也有一定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从这些规定来看,当事人撤诉虽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除非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法律有例外规定的除外),法院是不能依职权将当事人提出的合法成立的诉讼予以撤销的。第二,救济方式及范围当事人有一定的决定权。起诉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也即是当事人要求权利救济的方式和救济范围的表达,对这一层内容当事人是否享有处分权呢?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无法直接找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对其上诉请求具有处分权,法院只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妥当性。第三,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起反诉。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或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