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体制、法律、规则等强制性约束相比,道德预防更侧重于从人的内心调节制约其行为,因此其作用更带有根本性。如果道德约束达到一定的强度,它就会发挥体制和法律无法比拟的巨大威力。
第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道德自律意识。任何犯罪行为,不仅受经济、社会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还要受到个人的思想品质、心理素质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要有爱祖国、爱人民的崇高的道德情感,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不能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同时要加强自我教育,将职务犯罪预防变成自觉自愿的行动,要把社会道德需要所反映的“要我有道德”的问题,转化为自我道德需要反映的“我要有道德”的问题,使其在自我意识的支配下,通过学习和教育,自觉践行道德原则和规范[6]。
第二,加强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是一种他律性的道德机制,与自律相比,它更注重对行为人的外部控制。由于职务犯罪活动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所以,世界各国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都十分重视对公职人员进行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尤其是对新录用公职人员的“入门”教育。如美国警察部门制定的《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就用誓言的形式,要求警察“忠于职守、不滥用权力、拒绝腐败”。这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三,加强道德环境建设。与宣传教育相比,道德环境、道德风尚更具有稳定的有效的力量。在一个贿赂成风、追名逐利的环境里和在一个政治清明、官员廉洁的环境里,公职人员所面临的道德压力是不同的。正是道德环境的这一重要作用,才使人们对道德惩罚有一种恐惧心理,使贪官想做贪占之事时存在巨大的心理障碍。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强大力量的约束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官员不是普通人,而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官员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公权的外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官员道德法制化反映了当代法治国家控制国家公权力的基本要求。
(三)强化法律知识教育,防范职务犯罪再发
强化法律知识教育,是改造职务犯罪罪犯的重要内容。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无论对于缺乏法制观念者,还是对于执法违法犯罪者,强化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教育都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通过法律知识的教育,可以有效增强其法制观念,明确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消除那些自以为没有违法或轻罪重判,感到憋气、闷气、不服气形成的消极对待改造的思想情绪,促进罪犯认罪伏法,接受改造。从而做到遵纪守法,达到重塑合法公民的目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