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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抢夺的新界分说质疑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界限之通说对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划分完全合理,是目前立法格局下的恰当诠释。在刑法没有取消抢夺罪的情况下,通说用秘密与公然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行为类型是比较合理的选择。虽然两种行为在侵害法益的结果上没有多大区别,但是秘密和公然取财在行为类型上毕竟有所不同,用此特征区别极其相似的两种行为类型仍然是有可能的,更何况秘密与公然取财的社会影响也会有诸多不同。通说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才如此界定盗窃与抢夺的边界,此界定也基本符合人们的语言习惯。新界分说其实质已经完全淡化了盗窃与抢夺的类型差别,用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势必无法将两罪完全分开。因为任何一种取财行为都可能被评价为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也可能被评价为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新界分说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认定盗窃和抢夺均可,均无错误可言。所以笔者认为,在立法没有取消抢夺罪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在盗窃罪与抢夺罪行为类型的差异上界定两者边界,以便使两罪的行为类型不至于混同。


【作者简介】
董玉庭,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注释】参见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载《法学家》2006年第2期。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97页、第910页。
引注同
参见赵秉志著:《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0页。
引注同
董玉庭著:《盗窃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第125页。
黎宏著:《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70-71页。
引注同
引注同
齐备的要件除了行为要件以外,还有其他要件,比如结果、主体等。
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页。
见前引,第125页。
(15)引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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