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间接证据推定协同行为不仅要考查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的特殊性,而且要重点描述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的关系。在推断的过程中可能因某些证据类型信息量的薄弱可能还需要进行辅助论证(如促进证据的加入)。由证明力强弱关系不同的诸间接证据的有机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证明结构。
具体而言,推定协同行为的间接证据的证明结构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由主体间的沟通证据可以推导出价格(行为)的一致性,进而推定该行为属于协同行为的证明结构。图示如下:
协同型卡特尔
行为一致 主体间沟通
这里,首先需要利用间接证据确定两个事实,一是是否存在(价格等)行为一致;二是各方是否有沟通或最小程度上有可能进行沟通。前者考查行为人行为的客观联系;后者是从主观上确定行为人间是否具有集体意识。其次能够推定行为一致是主体间沟通的结果。
单纯行为外观相同,但欠缺主体间的沟通,不构成协同型卡特尔。法律并不禁止类似商品和服务采取相同的价格,因为即使市场上的经营者都按照各自的标准确定价格,经营者也有可能确定一样的价格。为了适应竞争,经营者有追随他人定价的充足理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制定的价格,不构成对竞争的抑制。对于出于市场主体间行为的偶然与巧合、出于市场整体供需情况的非变动性,以及基于交易习惯等欠缺合意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价格协同卡特尔。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价格协同卡特尔时,除了存在价格的同步行为外,还应该证明行为主体之间有沟通(意思联络),并且因沟通才出现价格平行行为。
Americna Column & Lumber Co. v. United States案就是沿着这种证明路径来证明的。一个由400家经营商组成木材交易联合会(占全国产量的1/3)共同实施了一项计划,要求成员企业向联合会提交价目表、每日销售和运输的详细报告(包括发货单),以及月度产量和存货报告,并且联合会的秘书处定期向成员提供有关每个成员生产情况的月度总结;有关销售和运输的每周报告;有关每个成员的存货月度记录;每个成员价目表的月度总结;以及有关市场状态的月度报告。成员每月都见面讨论未来的价格,而且在一些地区,甚至每个星期都会讨论有关价格和产量的问题。在这一计划下,联合体成员的产品同期价格一致,并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1919年一些硬木的价格上涨了30%至340%。
这里,在行为外观上联合体成员的价格行为“明显的一致”。“成员每月都见面讨论未来的价格”属于明显的意思联络(沟通),其和直接证据的距离只差“讨论的内容是确立共同涨价”这么一点点。有关学者将间接证据关系推断的具体要求归纳为:须说明沟通系导致一致行为的唯一合理解释,并强调分析的方法是,对行为“发生次数、持续时间、行为集中度和一致性等”进行综合分析[8],根据有关国家或地区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经验,如果经营者之间外观上有相同或类似的价格协同行为,且经营者之间有紧密的意思联络,如经常交换与竞争相关的敏感的市场资讯,或者互相传达经营策略,或交换商业情报等,就基本可以推断为有形成卡特尔,即强调意思联络对行为迹象的基础性指导作用——若没有沟通作为基础则难以形成那么长久的、一致的行为迹象。而其他间接证据,包括行为诱因、经济利益、涨价时间和数量、竞争企业之间的会议、倾向性市场结果、价格跟随发生次数、持续时间、行为集中度及其一致性等,只有在不能形成“沟通→行为的一致性”这种主轴关系时才发挥主导作用。这区别于下文所述的模式。
第二种模式是,沟通证据不能作为行为一致性的基础,需要促进证据辅助推定行为属于卡特尔的证明结构形式。图示如下:
协同型卡特尔
行为一致 促进证据 主体间沟通
(直接促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