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法院判决仍然很难说是突破了“纲领性规定说”的范围,其保守的态度也受到了各方的批评和否定,但正是这一案件的争议和判决促成了“权利说”的形成。一方面,以朝日诉讼为契机,社会上要求国家保障生存的权利意识高涨,主张权利的运动如火如荼地展开。另一方面,学界也针对宪法上生存权是否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其权利的内容到底为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逐渐形成了“抽象权利说”,也就是今天日本关于生存权条款的最有力的学说。该说认为宪法第25条第1款采用了“享有权利”的用语,因此该条款应被理解为具有赋予权利的性质。
但是,该学说并不承认生存权是法上具体的权利,可以直接根据宪法第25条第1款来争议国家立法和行政不作为的违宪性,而是在以存在具体化规定的前提下,在针对该法律的诉讼中,才允许主张该法律违反宪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12}(P478- 479)
比“抽象权利说”更进一步的,就是以大须贺明为代表提出的 具体权利说!。该学说主张宪法第25条第1款的权利内容很明确地拘束立法机关,因此在缺乏实现该权利的方法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确认国家不作为的违宪诉讼。{13}(P69) 但该说仍属于少数派的主张。
“抽象权利说”和“具体权利说”在实质内容上并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都主张不能以宪法25条第1款为依据,请求具体的生活保护,只是“具体权利说”认为该条款在要求制定有关立法和采取一定措施上,可以主张具体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第25条。尽管在立法不作为诉讼是否成立这一点上存在差别,但这并不是生存权固有的实体问题,而是诉讼程序上的问题。纯粹执着于“纲领性规定说”的学说目前已经很少见了,宪法第25条第1款作为裁判规范已经被学说和判例一致认可,裁判和学说的重点都已转移到立法机关的裁量权范围和法院司法审查的基准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