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明显增加了法官、检察官的工作量。接受问卷调查的71名法官中,65名法官(90.1%)认为工作量有所增加,其中,认为较以前增加一半以上的有30人(42.3%),认为增加一倍以上的有5人(7.0%)。66名公诉人中,认为工作量有所增加的有64人,占97%,其中,认为较以前增加一半以上的有23人(34.9%),认为增加一倍以上的有7人(10.6%)。进一步的访谈发现,导致法官工作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庭审前后与量刑有关的程序性工作,以及与酌定量刑情节有关的调查、审理环节增加。二是延长了庭审时间。课题组对C市W区法院2009年6月至11月适用改革后的量刑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初步统计,发现平均庭审时间增加了近1/3左右。[9]主要原因是,调查辩论重复的环节较多,导致庭审不顺畅。对此,在其他法院的调查也可印证。如G市G区法院刑庭H庭长在访谈中认为,定罪量刑截然分开导致庭审时间拖长,举证、辩论重复较多。该市H县法院副院长Z也表示,在目前的实体法模式下,区分定罪和量刑程序较为困难,人为区分后,调查、辩论的事实重复,累赘。三是审限、尤其是不认罪案件的审限更加紧张。统计发现,试点期间所有试点案件中超过2/3审限和延长审限的案件分别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9%和0.8%,而这主要集中在不认罪案件方面。
总体而言,在现有的刑罚结构下,带有对抗式性质的量刑程序改革虽然有一定效果,但是,从试点的情况看,实践效果与改革预期--即实现科学、公正量刑--尚有较大差距。[10]就我们观察到的试点实践而言,改革后的量刑程序并未明显增加量刑事实、情节的调查、辩论,对量刑结果影响有限,在科学性、实效性方面也未有凸显;与此同时,独立、对抗的量刑程序亦增加了庭审环节,加大了司法成本,导致庭审效率明显下降。尽管说这一场改革是由最高法院推动、各地法院试点进行,而并非由法学界推动的自发性行动,[11]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任何改革行动背后都有着主导性的现实背景和理论根据支撑。而导致量刑程序改革的实践效果与理想预期之间的差距,某种程度上可以归于制度改革所赖以支撑的理论根据。当下中国量刑程序改革的试点效果有限,与参与改革方案设计的学者们对中国量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把握偏误和对西方法治国家量刑程序的误读,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诊断之争:中国量刑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否为程序法问题
支撑量刑程序改革乃至整个量刑制度改革的一种重要理论认为,量刑制度的主要问题是量刑程序不公正。具体表现在三方面:首先,从庭审的重点来看,刑事庭审程序只关注定罪问题,不关注量刑问题。“现行刑事审判程序的中心是法庭的定罪过程,裁判者所关注的主要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12],由此,我国刑事庭审程序在本质上是以定罪为中心的,而不是以量刑为中心的。其次,在这种刑事庭审格局下,法官只关心定罪信息,不关注量刑信息。“那种使量刑依附于定罪过程的审判制度,往往错误地将定罪所依据的事实视为量刑的主要信息,以至于忽略了大量与定罪裁决毫无关联的量刑信息”。[13]最后,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按照诉讼形态建构量刑程序,法官以一种“办公室作业式”的决策方式对量刑问题做出草率的认定,容易导致其滥用,自由裁量权,使被告人的实体权益得不到保障。[14]
然而,当我们把目光从有限的庭审空间转向更加宽广的刑事司法实践领域时,有充分的证据显示,真正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乃至广泛质疑的量刑问题并不主要在此,而是集中到两个现象:其一是量刑不均衡问题,其二是量刑僵化。
量刑不均衡现象在任何国家都存在,但在当下中国似乎尤为突出。在课题组的调查中,受访司法人员、律师及社会公众认为法院量刑不均衡的接近50%,不同受访主体的评价差异不大。其中,法官、公诉人、律师、社会公众的比例分别为44.1%、57.74%、46.83%和42%,相比而言,公诉人感受较深而社会公众感知较弱。实践中,量刑不均衡主要有三方面的表现:第一是“同案不同判”,即同一类型、情节相似的案件,其量刑差异较大。如同是故意杀人案,量刑情节基本相当,而个案量刑则从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到死刑不等,其后果是“造成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15]第二是特定类型案件的量刑普遍畸重或畸轻,导致社会影响不好。前者如近年来利用自动取款机故障的恶意取款案件,[16]后者如职务犯罪案件。[17]对于两类案件的判决所表现出的严重的量刑不均衡现象,陈瑞华教授将其定格为“社会不平等”问题,从而揭示出量刑不均衡可能对社会秩序与稳定带来的不利的政治影响。[18]第三是量刑不均衡现象存在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白建军教授曾对2002年以来法意实证案例数据库的全部1107件抢劫案件进行测量,统计发现,不均衡(过轻、偏轻、偏重、过重)的比例累计16.9%。其中,不均衡率较高的是西南地区,达19.1%;较低的是东北地区,为1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