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当被告人同时具有包括民事赔偿在内的三种以上从轻处罚情节时,是否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从而远离死刑的适用?例如,被告人自首、立功,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者被告人自首,积极赔偿,且被害人对案发有过错。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从宽处罚情节越多,意味着适用死刑的条件越不充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就越小。但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外,对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始终存在适用死刑的余地。对于被告人试图恶意利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量刑时须尽可能不让被告人得到好处。从刑法规定看,对自首且重大立功的被告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1]除此情形外,对于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民事赔偿四项情节,无论如何组合,均不能得出必须减轻处罚的结论。但是,自首和立功本身均为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自首还是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对于某些案件,当民事赔偿与自首、立功分别或者同时竞合时,完全存在着减轻处罚的余地。实践中,此类案件主要是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引发的杀人或者伤害致死案件,被害人也不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当然,能够对命案中的被告人减轻处罚,通常并不仅仅因为被告人自首、立功或者积极赔偿,而往往是整个案件的内外情节综合作用的结果。
民事赔偿除与其他从宽情节存在竞合情形外,也存在与从重处罚情节相互冲突的情形。[12]从重处罚情节在法律规定与实践中指的主要是累犯。对于累犯,法律虽然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即使是故意杀人案件,也不等于必然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首先,累犯有类型和程度之分。一次累犯与多次累犯所显示的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前罪为暴力性重罪与前罪为非暴力性轻罪所显示的人身危险性也是有区别的。前罪越多、越重,对被告人从重处刑至死刑的理由就越充分。因此,对于本次所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罪行,如果不考虑被告人有累犯情节时就不宜判处死刑的,也不能因为被告人系累犯便一律判处死刑,仍有必要对前罪进行区分。毕竟,对累犯的“从重处罚”不等于按照法定最高刑(即死刑)处罚。其次,当一个案件中存在民赔之外的其他从宽处罚情节时,对累犯是否适用死刑更不能一概而论。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均系实践中容易与累犯并存的情节,它们与累犯之间可以形成数种组合形式。对此的处置原则,有的学者提出,“先撇开量刑情节考虑应当判处的刑种与刑度,再考虑从严情节估量出刑种与刑度,然后考虑从宽情节决定刑种与刑度”。[14]这种观点是妥当的。笔者也认为应当先撇开各种从重或者从宽情节来看被告人论罪是否应当判处死刑,但同时也要比较从重情节与从宽情节之间何者更占优势。对于从重情节占优势的,如多次累犯或者前罪为重罪的累犯,即使被告人自首或者立功,并愿意赔偿的,也可以考虑判处死刑;对于从宽处罚情节占优势的,如被告人系前罪为轻罪的一次累犯,但自首,被害人有过错,且积极赔偿的,不应判处死刑;对从重情节与从宽情节之间没有明显优势的,则按照“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政策执行。当然,如果被告人自首且重大立功的,无论其罪行多么严重,不论系何种累犯,均不能判处死刑,因为累犯仅仅“从重”处罚,而自首且重大立功导致的却至少是“减轻”处罚。这时,法官积极劝告被告人及其亲属交纳赔偿款,对被害方而言是更为现实的有益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