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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致命武器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一)常规武器


  

  有关常规武器控制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是1980年《常规武器公约》及其5个附加议定书,这5个附加议定书分别是:1980年《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1995年《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以及2003年《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纵览这些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非致命武器有关的是1995年《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该议定书第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专门设计”以对未用增视器材状态下的视觉器官,即对裸眼或戴有实力矫正装置的眼睛,造成“永久失明为唯一战斗功能或战斗功能之一”的激光武器。根据这条规定来看,如果它造成永久性失明,即便这种永久性失明也属于“非致命的”,但是这样的“非致命武器”,也是被第4议定书明文禁止的。不过,如果激光致盲武器造成的后果并非永久性失明,而只是暂时的使敌人丧失视觉,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可以恢复视觉的,那么这种类型的“非致命武器”是不被禁止的。就目前的光学非致命武器而言,其设计目的是使战斗员暂时丧失视力,从这一角度来看,此类非致命武器的使用是合法的。该议定书第3条补充规定,“属军事上合法使用激光系统包括针对光学设备使用激光系统的意外或连带效应的致盲不在本议定书禁止之列。”此条规定不仅没有完全禁止此类非致命武器的使用和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其使用与发展。


  

  (二)生物武器


  

  在国际法的框架内,使用和发展生物武器是被明确禁止的。1925年日内瓦公约禁止使用细菌作战方法,1972年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发展、生产及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这两个法律文件并没有对生物武器的“致命性”与“非致命性”作出任何区分,其禁止是完全绝对的。其在字面意义上没有作出区分,就连隐藏在背后的意图也没有作出甄别。美国通过国内立法进一步补充了生物武器公约的内容,明确禁止使用生物药剂以降低水质、食物质量,或者破坏设备或任何其他种类的物质。[9]因此,任何使用与发展生物类的非致命武器都是非法的。


  

  (三)化学武器


  

  对化学武器使用与发展的禁止同样与非致命武器相关联。一些非致命武器技术依赖于化学药剂以使战斗员丧失作战能力(例如镇静剂武器)或者进行空间的控制(例如粘胶泡沫弹)。1925年日内瓦公约议定书就禁止使用化学武器,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在这一方面有了加强,根据该公约第1条“一般义务”的规定,缔约国不仅不能使用化学武器或从事使用化学武器的军事准备,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研制、生产、以及其他方法取得、存储或保存化学武器。缔约国还承诺要“销毁其拥有化学武器”以及“遗弃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全部化学武器。”[10]公约还把“有毒的化学品”定义为“通过其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而能够对人类或动物造成死亡、暂时失能或永久伤害的任何化学品。”[11]根据上述规定,针对人员的化学武器,即使是“非致命的”,也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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