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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强制性措施的司法控制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强调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这与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相符。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对逮捕的理解也仅仅局限于刑事诉讼法上的形式意义,并非包括一切实质上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法律的正义首先表现为程序的正义,如果执法者在这点上都无法保障,那么要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正义,更无从谈起。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经验教训和现存滥用强制性措施的陈规陋习,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故有必要在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小干预原则)被视为现代公法学中的“帝王条款”,相当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强制性措施适用过程中坚持必要性原则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所谓必要性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实现某一职能目标时如果必须对公民的权利加以限制的时候,应当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即只有不适用强制性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时,才可以适用,而且还应当随着案情和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地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所以,是否适用及适用何种强制性措施,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的各种适用条件、刑事案件的具体需要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


  

  虽然我国刑诉法中关于逮捕的规定体现出了必要性原则,但该原则尚未成为立法上适用强制性措施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机关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通常没有必要性理由的说明,检察机关注重对“逮捕”的事实要件进行审查,而有意无意地忽略对必要性的理由要件的审查,导致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难以摆脱被“逮捕”的命运。由于刑事强制性措施只是一种预防性、暂时性手段,所以必要性原则理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适用。根据我国实践发展的需要,应该将该原则从包含于比例原则的传统观念中独立出来加以深入研究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相结合原则


  

  保障人权是现代各国法律的基本理念,更是近代刑诉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成为大多数人共同认可的政治、法治原则。而惩罚犯罪是各国刑诉法直接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可以说任何国家,无论其政治制度、社会形态、经济发展水平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无非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即便在惩罚与保障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因此,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片面地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致使两者偏离平衡的轨道,必然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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