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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上的监所管理行为司法审查

  

  最高行政法院不仅受理了玛力先生的上诉请求,而且从实体上撤销了受诉的行政决定。在该案中,玛力先生因其所在的拘留所的医疗机构拒绝为其提供牙齿治疗而向社会事务监察机关投诉。按照法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被拘禁人有权随时致函法国行政和司法机关反映情况,但利用这项权利进行谩骂、威胁或者重复提出已被拒绝的无理要求的服刑人将受到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该纪律处分不影响其可能受到的刑事制裁。


  

  关于本案的可受理性,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关禁闭这项纪律处分会对受处分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因为,按照法国监狱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受到监所关禁闭处分的被监禁人员不得去食堂就餐,不得接受家人探视,除家信以外的通信自由也将因此受到限制。不仅如此,按照法律的规定,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囚犯可以获得减刑,但“如果表现不佳”(如被关禁闭),被宣布的减刑措施就会被延缓执行。因此,关禁闭的纪律处分属性及其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严重程度决定这是一种可诉的行政管理行为,应当接受法院的合法性审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玛力先生在申诉信中对拘留所做出的批评确实存在用词不当之处,但这尚未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使用“侮辱、威胁或诽谤”语汇的情形。在最高行政法院看来,玛力先生的投诉并非毫无道理。不仅如此,由于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玛力先生此前曾经反映过同一问题,其投书行为就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对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认为玛力先生不应当受到关禁闭8天、缓刑8天的纪律处分,故判决撤销该受诉行政行为。


  

  除了纪律处分之外,法国行政法官还审查那些在性质上或者在效果上可能加剧被囚禁人员监禁条件的一般性监所管理措施。如,出于安全考虑实施的单独关押、将可能越狱的囚犯调换至另一监所看押、撤回对被囚禁人员的工作派遣等等。其中,最能体现非纪律处分类不可诉内部管理措施范围逐步缩小的判例无疑是2003年7月30日的“日穆里案”(arret Remli)[4]判决。


  

  在该案中,最高行政法院改变了其在1996年2月28日“福科案”(arret Fauqueux)[5]中的立场,认为将某一原本实施集体关押的囚犯改为单独监禁可以恶化其监禁条件,对其法律地位产生不利的法律影响,尽管该决定不同于纪律处分性质的关禁闭。从此,狱政部门单独监禁囚犯的决定不再属于内部行政措施。当事人对其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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