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将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联系起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就是控诉方对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证明对象)所要证明到法官确信其存在的程度,此时控诉方的证明责任方可解除。那么,这个证明标准应该是什么呢?当控诉方不能证明其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存在(即法官存有合理怀疑)时,证明责任将实际发生即控诉方将承担法官不依其主张裁判的负担,因此,控诉方如欲解除其证明责任获得有罪的认定,则需将证明对象证明到使法官不再存有合理怀疑的程度。也正是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将“排除合理怀疑”或者与“排除合理怀疑”并无本质差异的“内心确信”作为有罪认定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是使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得以解除的证明程度或者证明标准,即检察机关要证明到使法官确信其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存在而非“真伪不明”的程度,也就是法院作出有罪认定的标准。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更多是从法院审判的角度出发,制定法官在审理死刑案件中审查核实证据和认定判断证据等行为的规范法则,其中的“办理”本为“审理”,后来由于最高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此文件,遂将“审理”改为“办理”。应当说,文件在“一般规定”中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及证明对象所作规定,就是对于死刑案件的定罪标准的明确规定,因为只有法院(法官)才能对被告人犯罪事实最终作出认定,法院也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活动进行裁判和制约。
笔者认为,现在文件中最终行文为“办理”,未必是件坏事。我国刑事诉讼法本来就规定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都要做到对事实和证据有一个认识上的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表述并无二致,但如前所述,由于不需接受法院的审查裁判,没有诉讼上的后果,无所谓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更无所谓主观性标准和客观性标准之分,如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并不会受到什么制约或者什么影响,因此,这个认识上的要求是什么,是高还是低,似乎并无多大差别。刑事证据理论上还在对诉讼各阶段存在不同“证明标准”热烈争论,恐无必要。如果理论上非要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所设定的证明标准同为各诉讼阶段所适用,那就真成为典型的“理论上的高标准、执行中的低标准(甚至无标准)”了。最高法院等五家联合发布文件就是为了提高执行力,文件中最终行文虽为“办理”,并不意味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就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但正如同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办案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观念层面“定罪”的指导形象,刑事证明标准也是办案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时观念层面“定罪”的指导标准。只有法院才能最终实际作出犯罪成立的认定,证明标准也只有在法院定罪裁判之时才会真正适用。何况,《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还设定了较为具体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15]这对于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内的所有刑事办案人员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认定案件事实时都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特殊性在于证明适用死刑的事实也要遵循最严格的标准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出台后,学术界普遍给予了正面的评价,其中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明确的、更为严格的规定为主流的法学理论所支持。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没有采取区别化的立法方式,因此,死刑案件仍然采用法律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种情况下,通过执行性、解释性法律文件去具体界定和解释这一标准,并做出严格的适用要求,这种处理方式是合法、适当的,并认为这与联合国的规则是一致的。[16]
联合国《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笔者也认为最高法院等五部门制定发布的文件确实对死刑证明标准作出了比其他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严格的解释,与联合国的规则几无差别。这是因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司法实践中确实应当强化这样的认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比其他刑事案件更高、更严,必须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折扣。那么,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到底与其他刑事案件有本质区别吗?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到底比其他刑事案件高在哪儿、严在哪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