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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诉方式的重构

  

  (三)限制了辩方的阅卷权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可以理解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延伸和补充。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多寡与受保护程度决定了抗辩能力的强与弱,也反映了诉讼机制民主化、文明化和科学化的程度。构成辩护律师了解案情权的两项重要权能—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在刑诉法修改后受到了严格的限制。[4]根据刑诉法第15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只能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查阅到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由于“主要证据”的确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主观性,实践中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般只是有罪证据的复印件,而少有甚至完全省略了罪轻、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所以与1979年刑诉法实施期间相比较,律师在庭前能够查阅到的证据材料不但在数量上减少了,而且在内容上也大打折扣。加之现行刑诉法和司法实践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会见权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多数辩护律师面对真实无辜的被告人经常有回天乏术的感觉。另外一种极端倾向是,一些辩护律师不顾案件中大量的有罪证据,千篇一律地进行苍白无力的无罪辩护,这种无罪辩护迎合了被告人的心理,却难能取得实质的审判效果。之所以出现这种极端倾向,这与现行公诉方式有一定的关系。按照“部分证据移送主义”,辩护律师在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范围内,或以控诉证据材料不具有合法性为理由,或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而在庭审之中作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成为一些辩护律师最为简单的工作。现行公诉方式一定程度地限制了辩护权的行使,甚至导致辩护的形式主义,由此可见一斑。


  

  (四)造成了资源严重浪费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3年至2007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达338.9万件。按每个案件复印60页证据材料,每页材料复印成本按0. 1元计算,那么平均每年全国检察机关为了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的花费就达406.68万元。庞大的复印费开支已经成为很多经济落后地区检察机关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而这些主要证据复印件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就被丢弃,每年花费在复印件上的几百万元因此而付之东流。这对于办案经费不足的检察机关来说未免显得过于奢侈和浪费。不容否定,任何一部新法律的出台都会新增一定的执法或司法成本,然而,如果这种成本不能收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那么新增加的诉讼成本就是不合理的支出,就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种浪费也反映出某一法律制度的不合理性。在我国司法资源十分紧缺的今天,我国现行的公诉方式不但不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反而加重了检察机关的经济负担,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诉职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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