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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与被羁押者的权利保障

  

  不过,即使在目前情况下,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也大有可为,可以靠整个法律监督权来强化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权威和效力。因为“检察权是统一的监督权,它具有联动和综合监督的优势。这里强化监督的关键之一,在于检察机关如何利用自身资源,摸索行刑监督的有效方法。”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拒不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或构成受贿犯罪或属于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可以初查或进行立案侦查;(2)向上一级机关通报其下属机关在刑罚执行中的违法情况和不接受刑罚执行监督的情况;(3)刑罚执行主体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执行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4)对于屡不接受刑罚执行监督的,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通报执行主体在刑罚执行中的违法情况和不接受刑罚执行监督的情况。如果这些措施能够很好运用,基本上能够解决刑罚执行机关拒不接受监督的问题。


  

  (二)大力开展查办监所职务犯罪工作


  

  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和保护被羁押者人权的需要,也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虽然近年来,监管场所在监管管理和队伍建设方面都有很大的改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监管干警利用监管职权,在被羁押者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问题上进行徇私舞弊的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监管干警滥用职权,惩罚被羁押者员,纵容被羁押者员殴打、体罚被羁押者员等失职渎职行为仍有存在。如不对这些职务犯罪进行查处追究,不仅会严重影响刑罚的正确执行和执法的公正公平,也将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尤其不利于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充分认识到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的作用和意义,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强化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查办监所职务犯罪工作:一是坚持检务公开制度、各种会见、谈话制度等方法畅通信息渠道,以增加案源数量;二是通过加强与监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沟通、注重与本院各部门的工作衔接、完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理顺联系渠道,拓宽案源途径;三是认真做好检察巡视工作、全面掌握在押人员基本情况和动态、严格审查各类法律文书,强化对刑罚、劳教变更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所外就医以及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全程跟踪监督,扩展监督渠道,找准案源重点;四是通过认真审查、严格筛选、科学管理各种案件线索规范接转渠道,防止案源流失;五是加大线索层报、备查的奖惩力度,对主动发现,积极上报线索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对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认真排查,严肃处理。用多种办法、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搜集,获取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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