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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与被羁押者的权利保障

  

  1、对劳教所呈报劳教变更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重点放在:(1)呈报延期的条件、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对应当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劳教人员,劳教所是否呈报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


  

  2、禁闭检察的内容重点放在:(1)适用禁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2)适用禁闭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执行禁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事故检察的内容重点放在:(1)劳教人员群体病疫;(2)劳教人员伤残;(3)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


  

  4、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内容重点放在:(1)监管民警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劳教人员;(2)没有按照规定对劳教人员实行分类编队、分级管理;(3)监管民警没有对劳教人员实行直接管理;(4)监管民警违法使用警械、戒具;(5)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劳教人员与其亲属会见;(6)没有及时治疗伤病劳教人员;(7)没有执行劳教人员生活标准规定;(8)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劳教人员劳动,存在劳教人员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


  

  (三)监督纠正侵犯被羁押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监督纠正侵犯被羁押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是2007年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所规定的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这一规定是合理的,也体现了监所检察的性质。从应然角度讲,对于监所干警侵犯被羁押者任何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都应该进行监督纠正,但在具体实际工作中,要突出重点,首先要解决侵犯被羁押者切身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要重点保障以下合法权益:


  

  一是保障生命权。在我们国家,生命权是公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为此,监所检察要加强事故检察。事故检察的内容包括:(1)罪犯脱逃;(2)罪犯破坏监管秩序;(3)罪犯群体病疫;(4)罪犯伤残;(5)罪犯非正常死亡;(6)其他事故。从保障被羁押者生命权的角度出发,要高度重视罪犯群体病疫、罪犯伤残以及罪犯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检察。


  

  二是保障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检察机关通过检查和纠正监管工作干警对被羁押者滥用械具、以械具作为刑具、错误使用武器、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人格以及故意伤害人身等野蛮监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保障被羁押者民事财产权利。对监管场所收押时代管被羁押者财产和释放时返还被羁押者财产,实行现场监督,防止监管人员侵吞被羁押者财产,侵犯被羁押者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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