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监所检察的重点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监狱,监督的重点是监管干警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违法犯罪问题。而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则规定,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是:(1)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2)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3)监督纠正侵犯被羁押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4)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等工作。总体上来看,2007年的规定较为合理,抓住了监所检察的本质,凸显了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过,从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对2007年《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所规定的重点工作仍有一个主次之分。
(一)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的重点放在应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而未给予的情形
刑罚的执行变更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为出现法定情形,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方法,或者改变判决、裁定内容时的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它存在于我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监督刑罚执行变更的内容主要有:刑期的变更,例如将较长的刑期改为较短的刑期;刑种的变更,例如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这两种情况被称之为广义的减刑;执行场所的变更,包括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这些变更形式。检察机关发现刑罚执行机关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罪犯违法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刑罚执行机关未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以往,由于监管部门和法院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大量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情形,引起民众不满,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重点在违规、违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上。从保障被羁押者的人权的角度来看,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重点应放在应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而不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形上。对于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如果被羁押者确实悔罪或不致再危害社会,就不必纠正,但对于监管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则应提出检察建议。
(二)加强对劳动教养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