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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参与机制研究

  

  三、社会力量参与刑事诉讼应遵循的原则


  

  社会力量参与刑事诉讼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反映刑事诉讼的社会参与理念和目的,让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中既发挥实质性作用,同时也不干扰刑事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一,参与的诉讼范围具有适度性。现代刑事诉讼仍然是在国家主导之下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始终只可能是辅助性的。而且,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活动,由职业的司法人员主导刑事诉讼的进行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若作为非专业人员的民众承担了其无法胜任的刑事司法职责,极有可能引起司法的误判,无助于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因而,社会力量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必须限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


  

  第二,参与者的范围具有广泛性。除了某些具有专业性要求的诉讼行为需要参与者(如私人侦探、社工等)具备特定的资质之外,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社会主体必须具有广泛性,尤其不能成为少数人的“专利”,否则,就无法促进司法民主的实现,难以赢得民众的支持、信赖和认可。参与者的广泛性原则要求,对社会参与者的资质不能有过高的条件限制,遴选社会参与者的程序也必须科学化、透明化。


  

  第三,参与者行为的规范化。任何一种国家司法职权的行使,都应遵循法定性原则,否则,即会造成滥用。无论是社会力量承担法律所赋予的刑事司法职权,还是监督司法机关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若参与主体的行为未遵循法定的程序,依法应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参与力度的实质化。社会主体参与刑事诉讼不能仅仅是民主的“象征”,参与者应当成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主体。这一原则要求,社会主体不仅应在形式上介入刑事诉讼过程,而且应对刑事诉讼的进程产生一定的实质影响。法律必须设置科学的诉讼机制,保障社会主体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并且对诉讼参与各方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唯有如此,才能调动社会主体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我国刑事诉讼中社会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随着我国民众参与意识的增强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中央和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如火如荼地开始探索普通民众参与刑事诉讼的机制。与此同时,我国一些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社会参与机制也进一步加以规定,这些探索都对健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参与机制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社会参与机制并未得到完全落实,社会主体参与刑事诉讼的热情和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参与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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