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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参与机制研究

  

  (一)思想基础:社会契约理论与社会连带思想


  

  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在论述个人自由和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时,都肯定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性,认为公民让渡自身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国家对其安宁和自由的保护,国家是为了个人而存在的,如果国家的公意违背公民的意旨时,公民有权收回所让渡的权利。社会契约理念揭示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但是,如果过分对国家权力抱乐观态度,强调国家公意的重要性,会导致集权甚至暴政。因此,许多思想家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反思。狄骥就提出了社会连带关系学说,该学说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人们在社会中生存,他永远并只能和其他同类一起在社会中生存”,人们“有共同的需要,这种需要只有通过共同集体生活才能得到满足”。[6]显然,社会连带学说将社会提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社会由个人组成,它是个人与国家关系协调的缓冲地带,通过社会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实现,这是民主国家倡导的基本理念。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运行的有效参与,就是监督权力以及政治运作过程的重要途径。


  

  (二)政治基础:司法的民主化


  

  纵观世界各国,司法活动朝着越来越职业化的方向迈进,但是,司法权绝对未与社会隔离开来,反而时时刻刻都不忘显示民主的象征。司法的民主化有利于吸收民众的智慧,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让诉讼参与人以及普通民众监督司法活动;有利于消除普通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疑虑和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抵触情绪,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体现司法的权威;有助于普通民众对司法拥有更切身的感受,促进法律观念的普及、法律信仰的形成。总之,司法民主有利于司法体制的文明,防止司法的独裁、擅断,避免司法与民众、社会的隔膜。[7]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们发明了许多诉讼机制来体现司法的民主性,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吸收公民个人和社会参与司法过程。其中既包括特定的诉讼主体(如当事人)参与司法,还包括吸收不特定的普通民众参与司法。


  

  (三)现实基础:国家资源的有限性


  

  刑事犯罪的严重性和日趋复杂化,使得繁重的司法任务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冲突日益凸现出来。现代各国在解决这一矛盾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从国家层面来讲,通过立法来优化诉讼机制,科学地分流和处理案件,合理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产生最大化的效益。[8]在社会层面,现代各国积极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刑事诉讼,承担一定的诉讼任务,来减轻国家在犯罪控制上的负担。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国家往往会选择将部分不大重要的职能交给个人、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予以社会化。在刑事领域中,一些能够由诉讼参与人自由处分的权利(权力)(如保释权、调查取证权等),均可以适度社会化,从而提高诉讼效益,有效地处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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