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侦讯:一种权力的表达

  

  (1)侦讯法律规范体系是受限的。一方面,刑事侦讯法律规范调整对象有一定限度。侦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侦讯要素主要是侦讯程序。侦讯程序是实现侦讯权力表达基本正当性和有效性的主要形式,侦讯法律规范可以就侦讯中有益于权力表达目标实现的基本程序加以确认、设立和保护。然而,对于侦讯环境和侦讯主体(尤指侦讯者的具体言行、姿态和行为举止等)等其他要素却难以纳入刑事侦讯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这主要是因为:其一,侦讯环境和侦讯主体等要素是侦讯权力表达中政治性和行政化因素得以落实的方式和条件,它主要服务于权力表达的有效性。将其纳入侦讯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可能对权力表达的多样性、灵活性和效率的追求产生掣肘。其二,侦讯环境和侦讯主体的状况纷繁复杂,且因个案不同,相应侦讯环境和主体的具体状况也不相同,以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也不可行。另一方面,侦讯程序规范的设置也有一定限度。如上所述,当代侦讯程序运作的实际功效主要在于促进权力的正当表达,对权力表达的有效性尤其侦讯有形结果(口供)的形成有着较大的制约作用。所以,对侦讯程序具体法律规范的设置应有一定限度。


  

  (2)非典型侦讯法律规范的作用更加重要。就刑事侦讯领域而言,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因效力和位阶的因素而成为规范侦讯的典型法律。非典型法律规范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行政规章。上述典型与非典型两类法律规范均对侦讯的主体、地点、方法和步骤,侦讯成果的制作和固定等侦讯程序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只是后者的功能又在于对前者的细化和补充。从我国刑事侦讯法律规范的布局来看,两类法律规范并行运用,并不存在前者对后者的排斥。但非典型侦讯法律规范的实际运用又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侦讯机关对非典型侦讯法律规范的运用受到相当大的制约。在侦讯过程中,出于侦讯可操作性和效率的考虑,侦讯机关以适用非典型侦讯法律规范为主;而在审判阶段,法庭对案件的处理又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48]二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作为细化和补充刑事诉讼法的非典型规范,在有些方面并未发挥细化和补充的功能。如对侦讯中禁止性方法的规定中,“其他非法方法”没有列举,其范围难以划定;刑讯、威胁、引诱和欺骗的具体特征和程度也无说明和解释;违反禁止性侦讯方法的行为后果(尤其是实体性后果)也不够明确等,从而影响了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应该指出,作为一种权力表达的固有形式,侦讯本应具有动员侦讯符号资源上的更大灵活性、手段的多样化、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和较高的反应能力。相对于典型的法律规范而言,由参与刑事侦讯的最高机构主导制定的非典型侦讯法律规范,由于侦讯的程序、方式、手段等得以科学配置和细化,侦讯规范又能随司法实践情况的变化而及时作出改变,因而更能适应侦讯权力表达的上述要求。所以,适应侦讯权力表达的有效性和规范化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非典型侦讯法律规范在侦讯实践中的运用并加大非典型侦讯法律规范的创制力度是必要的。


  

  (3)侦讯法律规范的地方性特征明显。“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而不是与地方性无关的原则。”[49]对于刑事侦讯而言,法律规范的地方性不仅是刑事侦讯活动本身的地方性以及由此体现的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某种地方属性所决定的,而且也是由刑事侦讯的权力表达属性所影响的。刑事侦讯活动以权力表达为主轴,权力表达是否通畅、有效,则是刑事侦讯所必须关注的问题。地方性法律的推行可以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法律的地方性与权力表达所要求的方法灵活性、手段多样化、主体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等特性是相适应的,因而也是与权力表达的需要相适应的。在当今中国权力高度统一的构架中,由于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尖锐矛盾,“政府对社会的行政控制都限制在城市之内……这便导致监视力软弱。”[50]这也决定了我国地方性权力尤其基层地方权力(包括国家控制司法的权力)相对是分散的,也是界限不明的。权力的分散和模糊可能导致权力的脆弱。通过地方性法律的推行,不是使权力更为分散,而是在特定区域内使权力得到有效的集中和统一,可能更有利于巩固权力和增强权力的表达。[51]


  

  2。政策资源。相对于法律而言,政策的优势在于它的政治指导性、对权力意志的明确贯彻性以及在具体实施中所特有的执行力等特点,因而政策作为刑事侦讯的工具加以利用,有利于实现刑事侦讯权力表达的有效性。从我国刑事侦讯的实际情况看,对侦讯权力表达有促进作用的刑事政策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类是技术政策。即政策作为侦讯权力表达的技术手段,直接用于侦讯之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属于这种技术性政策。如上所述,从显性的角度看,这项政策传达了国家有权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对被追诉者所享有的处分权力;从隐性的角度看,又表达了侦讯机关的权威和优势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应讯者的控制力和决定其命运的能力。该项政策反映的这两项意涵,都是侦讯权力表达的基本内容,最终又服务于侦讯权力表达所要达到的惩治和控制犯罪的目标。在特定侦讯环境和相应有声和无声侦讯语言的配合下,这项政策对侦讯的权力表达较之其他形式则可能更为直接,也更为灵活,从而也更为有效。


  

  另一类是宏观政策。这类政策不是侦讯权力表达的工具,但又通过司法之目标、方针、路线的确立,指导讯问的方向和目标选择,从而对侦讯的权力表达倾向产生影响。例如,在特定时期我国刑事司法实行的“严打”政策。由于这项政策对刑事司法整体功能和价值选择产生的影响,刑事侦讯的权力表达也间接地产生相应变化:


  

  其一,侦讯权力表达的显性更突出。由于“严打”政策和侦讯权力表达的最终目标均在于惩治和控制犯罪,作为配合这一宏观政策需要的刑事侦讯,更强调其权力表达程度和频率的提高。权力的表达不再是隐性和讲究方式、技巧的面目,而可能以其外显所特有的侦讯语言、行为等符号直接传输国家对犯罪的控制力。


  

  其二,侦讯权力表达的倾向性发生改变。侦讯权力表达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的统一是权力表达的要求。但在“严打”政策的实施中,侦讯的权力表达则体现了对权力表达有效性的倾斜,即旨在将权力及时表达到位,并为应讯者接受和认同。这与“严打”的目标不仅一致,而且对这一目标的实现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在“严打”中,由于强调侦讯权力表达的有效性,权力表达的方式和方法可能疏于技巧,所表达的权力特征则可能以侦讯者权威为基础,更多体现权力“硬”的一面。


  

  其三,侦讯者的权力表达有更可靠的心理基础。在推行“严打”政策中,侦讯者权力表达运用的各种语言和行为,即便有所失当乃至违法,都可从“严打”的背景和政策的精神中找到合理的心理支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