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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讯:一种权力的表达

  

  三、权力表达与刑事侦讯系统的重建


  

  将刑事侦讯作为一种权力表达的特有形态,并致力于实现权力表达的目标,[44]在刑事侦讯的结构安排和体系建构上,就应突破传统程序论和技术工具论模式下对刑事侦讯设定的藩篱。以刑事侦讯本体论的视角,将刑事侦讯作为一个完整的符号系统,对可能影响和决定刑事侦讯权力表达方式和目标的各种因素纳入考量的范围,以此规划的刑事侦讯才是完整和合理的。依循刑事侦讯系统性的思考进路,刑事侦讯的结构安排和体系建构,可以从刑事侦讯自身要素和外部要素两方面加以考虑。


  

  (一)刑事侦讯自身要素


  

  1.侦讯环境。环境本身是权力的符号之一,侦讯环境是应讯者最先接触和感知的权力符号。“与物质资源不同,象征性符号是可塑的,尽管它被完全扭曲,但它还能保持其内在能量,即动员、激励以及强制的力量。”[45]尽管侦讯物质资源不能随意增量,也难以改变现有物质资源的特性以适应刑事侦讯的需要,但却能在调整现有侦讯资源基础上形成所需要的物质环境,由此产生的象征性符号则是一种对侦讯有动员、激励和强制作用的符号力量。有意营造侦讯场所内部环境的这种象征性符号力量对于侦讯的权力表达及其效果的取得具有重要意义。


  

  就侦讯场所的空间设置而言,侦讯室面积保持适中是合理的。面积过大,缺乏侦讯应有的紧凑和安定感,可能使应讯者漫不经心,也可能因产生回声而无法集中注意力;面积过小又可能使人感觉侦讯较为随意,缺乏庄重性,从而造成侦讯对应讯者紧张感和压制力不够。侦讯室内部的色彩以较深的素色为宜。素色有利于应讯者集中注意力,也有一种庄重、严肃之感,而较深的色调则既可增加侦讯的严肃性和庄重性,也能使应讯者产生一定的压抑和受控之感。这些都有利于侦讯者的权威性和控制力的表达。


  

  侦讯室办公桌的设置,一方面便于侦讯者制作笔录,另一方面使其与应讯者相隔,产生一定的界限,保持审讯的有形形态,体现应有的严肃和庄重性。配合制造侦讯庄重和威严氛围的需要,则可放置体现国家威严和权力象征的标志性物品。如公安、检察机关的徽章,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体现公安、检察机关职能和权力的警示小牌和告示等,都是一些侦讯权力表达的方式,为应讯者接受侦讯起到一定的心理影响作用。


  

  在侦讯实践中,侦讯者与应讯者一般倾向于保持较近距离,以有利于与应讯者产生亲近感,缓解其紧张和不安情绪,容易使其做出口供。[46]这种做法对具有某些特质的应讯者可能是有效的。但实践所反映的普遍事实是,侦讯需要对应讯者产生具有威严性和庄重性的第一印象,这是其接受讯问的前提。侦讯者与应讯者保持一定距离,由此产生对侦讯者的敬畏感和侦讯的威严感,侦讯权力表达得以通畅,更利于取得侦讯的应有效果。


  

  当然,无论公安、检察机关的审讯室还是看守所的提讯室,通过威严、庄重乃至压制的侦讯氛围表达权力,也存在一个适度的问题。因为侦讯的权力表达除了表达的有效性外,也强调表达的正当性意涵。例如,有的侦讯室尤其看守所提讯室内色彩过于灰暗,设置铁窗和铁门,使用金属制作的笨重座椅等,可能造成应讯者的过度反应,使其心灰意冷或增强抗拒之心。侦讯的这种权力表达不仅欠缺正当性,而且表达的效果也受影响。


  

  2.侦讯主体要素。侦讯主体(侦讯者)除通过侦讯语言和行为方式[47]表达权力外,其自身存在许多要素可以为权力表达所用。根据人民警察法23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侦讯过程中应着正装。运用如此的符号资源得以制造侦讯的严肃氛围,有利于权力的表达。为此,我国大多数看守所工作人员守则要求侦讯者着正装提讯。但公安、检察机关审讯室的讯问则较为随意,侦讯者着便装讯问具有一定普遍性。这种做法虽有亲近应讯者、制造缓和氛围以利取得口供的考虑,但却损害了侦讯机关的威严和讯问的严肃性,侦讯的预期效果也不一定理想。出于保持侦讯严肃性和侦讯者应有权威的考虑,非因特殊情况,着正装讯问仍有必要。


  

  侦讯者的姿态也是权力的符号,可能影响应讯者的感受,对取得侦讯效果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什么样的姿态有利于权力表达并无定势,须依应讯者的不同情况而灵活运用。就一般而言,侦讯者坐姿端正,无摆动、半蹲或走动的现象,举止端庄,展现镇定、从容和不急不躁之风貌,都与侦讯庄重、严肃的氛围一致,从而有利于侦讯的权力表达。当然,对于某些侦讯较困难的案件,侦讯者还可适当调整表情,配以相应举止,适度地释出侦讯权力表达的强制性,在取得侦讯预期效果的同时,又可避免采用显性的暴力、威胁、引诱等不当言行而导致侦讯失范,产生侦讯无效之结果。


  

  3.侦讯程序的运用。这里的侦讯程序可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包括对应讯者的传唤、提讯到侦讯前的权力及其他事项的告知,侦讯的步骤、顺序和结果固定(包括讯问笔录的制作、核对、签章)等;也包括侦讯者的人数要求,侦讯的具体条件(侦讯的主体、对象等),侦讯的方式、方法以及侦讯的时间要求等。从侦讯权力表达的角度来看,侦讯程序的设计与侦讯权力表达所要求的侦讯环境和侦讯主体要素不同:后者由于强调侦讯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侦讯的开展创造了一种相对“硬性”的条件,因而主要是从权力的有效表达和取得侦讯预期效果的方面起作用的;而前者则是从规范侦讯行为的角度,使侦讯具有明确的受制性和有序性,并注重维护应讯者的权益,为侦讯的开展创造了一种相对“软性”的条件。虽然这一侦讯程序的要素在主观上无损于侦讯的权力表达,但其实际功效又主要在于促进权力的正当表达,这种正当表达也是权力表达的应有之意。从这层意义上讲,侦讯程序本身也是侦讯中权力表达的一个要素。


  

  侦讯程序体现的权力表达之正当性在于通过制约侦讯行为保持权力表达的适度性,从而起到制约权力表达有效性尤其制约侦讯有形结果(口供)之作用。因此,侦讯程序的设计需与侦讯权力表达有效性相协调,使之既无损于侦讯权力表达的有效性,又能体现这一权力表达所具有的基本正当性。侦讯程序中涉及侦讯条件,应讯者的传唤或提讯,侦讯的步骤、顺序和结果固定等技术性的程序内容,适应侦讯活动规范性、正当性的要求,也无损于侦讯权力表达的有效性,因而可从科学和技术的角度尽量加以完善。但对于侦讯的禁止方法、权利告知规则、侦讯时的律师在场权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等程序内容的设置,则在侦讯权力表达的有效性和正当性两种价值之间产生冲突,这些程序内容的设置就需在两种价值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禁止使用暴力、威胁、引诱等不当方法,避免侦讯权力表达的过度,从而在权力表达的适度有效性与正当性之间取得平衡。侦讯前的权利告知、侦讯时的律师在场和同步录音录像,既是对侦讯行为正当性的监督,也是对应讯者正当权益的一种保障措施,实际起着对侦讯权力表达正当性的导向作用。但只要对侦讯权力表达实质有效性无碍,也可根据情况加以承认和推行。


  

  (二)刑事侦讯外部要素


  

  1.法律资源。法律机制作为侦讯权力表达的一种重要符号资源,在推动侦讯权力表达的同时,又受到侦讯权力表达属性的影响,刑事侦讯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挥的作用呈现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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